-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主計處(以下簡稱本處)為增進所屬公營事業機構主計人 員職務歷練,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所稱本府所屬公營事業主計機構主計人員,係指本處所屬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及其 所屬工程總隊主計人員。
- 三、本府所屬公營事業機構主計佐理人員職期以四年為一任,因業務特殊需要或家庭因素, 於職期屆滿後,得延長一年。 職期之計算,以實際到職之月起算,並以每年十二月底為屆滿日期。 主計主辦人員之職期調任,以四年為限,期滿不得再予延長。
- 四、主計佐理人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並報經本處專案核准者,得暫緩遷調: (一)最近三年內屆齡退休,且自願於原單位退休者。 (二)本人或家庭遭遇重大變故者。 (三)留職停薪者。 (四)懷孕期間或請分娩假期間者。 前項暫緩遷調原因消失後,本處得視業務需要,重行檢討。
- 五、工作績效表現優良或人地不宜,經查證屬實者,本處得隨時檢討調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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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1-02-2004
臺北市政府所屬公營事業主計機構人員職期輪調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2 年 07 月 29 日
中華民國102年7月29日臺北市政府主計處(102)北市主人字第102310622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5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