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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1-01-200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6 年 10 月 04 日
中華民國96年10月4日臺北市政府府授人一字第096308086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8點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迅速掌握與本府及所屬各機關相關之媒體新聞動態,建   立有效因應處理機制,特設立本快速反應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 二、本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處理有關本府及所屬各機關重大負面新聞報導。   (二)處理有關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具有延展擴大可能之重大爭議事件新聞報導。
  • 三、本小組置召集人二人,由市長指派二位副市長兼任,綜理本小組事務;執行秘書一人, 由市長指派本府發言人兼任,奉召集人之命,處理小組事務。
  • 四、本小組置委員六人,除市長指派之二位副市長及執行秘書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三人   ,由秘書長、二位副秘書長組成。
  • 五、本府所屬各機關首長,應於每日一定期限內瞭解有關媒體報導與本府及各該機關之重大   負面新聞,或具有延展擴大可能之重大爭議事件,並就報導內容初步查證原委,通知本   小組執行秘書。執行秘書接獲通報後應通知召集人,由召集人召集小組委員及相關機關   處理。   前項所稱一定期限之具體時間如下: 假日期間: (一)平面媒體日報於上午八時三十分以前。 (二)平面媒體晚報於下午二時三十分以前。 (三)電視及廣播於新聞或跑馬燈首次播出之一小時內。 非假日期間: (一)平面媒體日報於上午七時三十分以前。 (二)平面媒體晚報於下午三時三十分以前。 (三)電視及廣播於新聞或跑馬燈首次播出之一小時內。
  • 六、本小組執行秘書通知召集人後,召集人應於一小時內,以會議或電話方式商定新聞處理 及回應方式,經召集人或其指定代理人核定後呈報市長。 前項會議委員及相關機關首長應親自出席,如該機關首長不克出席時,得指定該機關人 員代理之。 前項所稱之新聞處理及回應方式包括召開記者會、發布新聞稿、發函請求更正、聯繫派 員出席新聞談話節目等。
  • 七、本小組及相關機關處理及回應完成後,相關機關首長及執行秘書應密切注意事件之發展   ,並於後續報導出現時,由執行秘書視狀況發展決定是否再通知召集人處理。   召集人或其指定代理人如認定新聞事件屬本府「緊急事件處理小組設置要點」第七條所   規定之緊急事件時,應通知秘書長即刻成立緊急事件處理小組,負責後續處理事宜。
  • 八、本小組於召集會議因應後,應於次日或假日結束後第一個上班日,由召集人邀集相關機   關首長召開會議,並檢討修正因應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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