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1 條臺北市為提昇環境品質,增進市民福祉,特設置臺北市環境保護基金 (以 下簡稱本基金) ,並依預算法第九十六條第二項準用第二十一條規定,制 定本自治條例。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除法規另有規定外,依本自治條例之規定。
- 第 2 條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五目所定之特別收入基金,以臺北 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為管理機關。 本基金之下設空氣污染防制基金、水污染防治基金、資源回收基金及一般 廢棄物清除處理基金。
- 第 3 條本基金對空氣污染防制、水污染防治、資源回收、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等 收支事項,應分別設帳,並專款專用。
- 第 4 條本基金之資金來源如下: 一、空氣污染防制基金收入。 二、水污染防治基金收入。 三、資源回收基金收入。 四、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基金收入。
- 第 5 條本基金之資金用途如下: 一、空氣污染防制基金支出。 二、水污染防治基金支出。 三、資源回收基金支出。 四、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基金支出。
- 第 6 條本基金資金之存儲,依臺北市市庫自治條例有關規定辦理。
- 第 7 條本基金應編列附屬單位預算。 前項預算之編製與執行、決算之編造及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預算法、會 計法、決算法及相關法規規定辦理。
- 第 8 條本基金無存續必要時,應予結束,並辦理決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市庫。
- 第 9 條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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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2-02-1008
臺北市環境保護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自治條例
非現行版本
自治條例
民國 93 年 12 月 03 日
中華民國93年12月3日臺北市政府府法三字第09322786200號令制定公布全文9條;並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