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北投士林科技園區區段徵收」整體開發作業,明 確業務分工與加強橫向聯繫,特設置北投士林科技園區區段徵收推動小組暨工作小組( 以下簡稱本推動小組、工作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 二、本推動小組置委員十九人,召集人由秘書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市長指派之副秘書 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民政局、教育局、工務局、社會局、環境保護局、都市發展局、文 化局、地政局、法規委員會、士林區公所、北投區公所、工務局新建工程處、工務局水 利工程處、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工務局衛生下水道工程處、建築管理工程處及 地政局土地開發總隊(以下簡稱土地開發總隊)等機關首長兼任。
- 三、本推動小組任務為審議政策性與重大之協調事項。
- 四、本推動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地政局局長兼任。設工作小組,置小組長一人,由土地 開發總隊總隊長兼任;置幹事十七人由第二點所列各機關指派科(課)室主管以上人員 一人兼任,負責區段徵收相關作業推動、執行進度檢討、業務分工與協調。
- 五、本推動小組會議視業務需要不定期召開;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主持 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因故不能主持時,由召集人指定一人代理 之。 委員不克出席時,得委任代理人出席。 本推動小組開會時,得依會務需要邀請本府相關局處派員或專家學者列席提供意見。
- 六、工作小組會議以每二個月召開一次為原則。會議時,得邀請當地之校長及地方人士推薦 具工程背景之專業人員列席提供意見。
- 七、本推動小組幕僚作業,由地政局指派現職人員兼任;工作小組幕僚作業,由土地開發總 隊指派現職人員兼任。
- 八、本推動小組委員、兼任人員及工作小組成員,均為無給職。
- 九、本推動小組所需經費,由臺北市實施平均地權基金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 十、本推動小組俟任務完成後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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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7-01-200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3 年 10 月 08 日
中華民國103年10月8日臺北市政府府授人管字第10331190800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