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宗旨: 臺北市立社會教育館文山分館 (以下簡稱本館) 為提升本市兒童演藝 水準,增進表演藝術之發展,並提供各兒童表演藝術團體及個人預演 彩排空間,做為演出前之預演彩排用,有效發揮預演彩排廳 (以下簡 稱本廳) 之功能,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廳開放時段如下: 上午:九時至十二時 下午:二時至五時 晚間:六時至九時 每時段應繳交新台幣參仟元。申請人應遵守前項使用時段,如需提早 或延長,事先應徵得本館同意,增加使用時間以每小時壹仟元計收 ( 每逾半小時以一小時計) 。另為確保本廳設施之完善,申請者應繳交 保證金參仟元。
- 三、使用本廳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 (一) 個人申請 : 中華民國國民,或在台領有証件之國人,並曾於國內外公開演出之 表演藝術中擔任主要演出者,或於國內外比賽中獲得優異成績者。 (二) 表演藝術團體、公司或基金會: 在我國登記立案且辦理表演藝術資格者。 (三) 學校: 設有音樂、戲劇及舞蹈之科系之學校。
- 四、演出內容: (一) 申請人所預演彩排之活動,應以兒童表演藝術為主,且應符合本廳 功能及宗旨。 (二) 本廳之使用申請不受理放映商業電影或辦理與表演藝術無關之集會 、晚會典禮、講演及類似之活動。 (三) 為確保公共安全與場地使品質,每場預演彩排之演出及工作人員人 數不超過二百人為限,並須保持安靜以維持本廳之秩序。
- 五、申請手續: (一) 申請時間及期限: 1.申請本廳之檔期應於使用前六個月提出並繳費。 2.如有其他空檔,申請人最遲應於預演彩排日前三日提出申請並繳 費。 (二) 送件內容: 1.本廳之使用申請表。 2.檢附預演彩排之基本資料 (內容類別型態、團體名稱、人數) 三 份。 (三) 送件方式:可掛號郵寄或於每週一至週五下午二時至五時親自送件 至本分館業務組 (地址:臺北市景文街32號) 。
- 六、繳費: 申請人於接獲檔期通知後,應於本分館指定期限內辦妥申請手續及繳 費 (含保證金) ,逾期者視同放棄。申請人所繳之保證金,待使用後 且保持本廳各設施之完整,再無息退還申請人。如本廳之設施遭破壞 申請人應負損害賠償義務,本館得自保證金中抵扣,如有不足並予追 繳。
- 七、取消與變更: (一) 如遇天災、戰爭、國喪、主要演出者重病或死亡等不可抗力之因素 ,或場地設施故障,因而導致節目部份或全部無法順利進行,申請 人得與本分館重議檔期;如因此取消檔期,已收取之場地使用費, 按實際使用情形比例,無息退還申請人。 (二) 除前項之原因外,申請人不得取消檔期,否則所繳費用一律繳交市 府公庫。
- 八、增加使用申請 申請人如須增加彩排,得於使用日前二十日提出增加使用之申請,本 館得視檔期情況決定是否同意。
- 九、錄影錄音 申請人經本館同意得自備人員器材於廳內從事錄音、錄影或攝影,但 不得涉有侵害他人著作權之行為。「如有發生違反以上之行為時,申 請人應自負一切責任,若因而導致本分館遭受任何損害賠償請求時, 申請人亦負責一切賠償相關費用」
- 十、損害與賠償 (一) 申請人對於本廳內外之公物設備,應妥善維護並保持整潔,使用完 畢應立即回復原狀,如有損傷,應負責修復或照價賠償。 (二) 申請人於申請演出期間,如有因使用器材不當或彩排不慎致發生意 外事件,概由申請人負責。
- 十一、場地規範: (一) 申請人應於使用前五日派員與本館技術人員召開技術協調會,並 嚴格遵守協調結果。 (二) 為維持本廳出入安全,申請人應於使用前五日繳交彩排者及工作 人員之名冊,以便本館製作通行識別證。 (三) 申請人自有設備或私有物品應自行妥善保管,如有遺失本館恕不 負責。前項自有設備或私有物品應於使用期限屆滿前遷離本廳, 過期視為廢棄物處置,本所得逕行處理,所須費用由申請人負擔 。 (四) 本廳內外全面禁煙、嚼食檳榔及口香糖。
- 十二、申請人於使用期間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分館得禁止其使用,必 要時,並得通知有關機關依法處理。 (一) 違反國家政策或法令者。 (二) 危害社會善良風俗者。 (三) 與申請演出內項目不符或將場地轉讓他人使用者。 (四) 彩排之活動有損及建築設備或人員安全之虞者。
- 十三、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視須要修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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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31-04-303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5 年 12 月 11 日
中華民國95年12月11日臺北市政府文化局北市文化三字第09530696200號函發布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