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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31-04-303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3 年 12 月 06 日
中華民國93年12月6日臺北市政府文化局(93)北市文化三字第093318945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15點
  • 一、臺北市立社會教育館文山分館 (以下簡稱本館) 為推展各項兒童藝文 工作及美術活動,並加強本分館展覽場地之管理使用,特訂定本要點 。
  • 二、本館展覽場地係以三樓展覽室、四樓展覽室為範圍。本展覽場地除本 館自行使用外,並提供各機關、學校、團體及社會各界人士公開展示 藝術作品之用。
  • 三、本分館之三、四樓展覽室係採公開抽籤方式提供使用,每三個月定期 公告辦理一次,於抽籤日一個月前將參加抽籤之辦法、時間、地點及 檔期等相關事項公告於本館公布欄及網站上,欲申請檔期者可依公告 前來參與抽籤。另為鼓勵機關、學校推展藝文活動,各機關學校可向 本分館提出申請,經本館核可後得免費使用展覽室,惟全年以提供十 七週為限,且同一單位一年僅限使用一個檔期。
  • 四、本館三、四樓展覽室之收費標準:每日為新台幣貳仟伍佰元整。一經 繳費概不退還。 (原則三、四樓合併提供使用。三樓面積:143 平方 公尺,四樓面積:132 平方公尺)
  • 五、展覽活動每一檔期計七天,除週五佈置外,自週六至隔週週四為展出 期間,每日開放時間自上午九時至下午十七時止。展出單位於使用期 間請勿進行商業行為,否則將立即終止使用;使用之檔期未經本館許 可不得轉讓。
  • 六、農曆春節、端午節、中秋節及選舉日展覽場地停止開放,故遇農曆春 節則該檔期不對外提供使用,若遇端午及中秋,則該檔期將以端午節 及中秋節為分界拆開後,各併入其前後之檔期使用;若遇選舉日期公 告後,通知展出單位該日休館,請其前來辦理費用退還手續,展出單 位不得異議。
  • 七、因天災事變等不可抗力之事故而停止開放時,本館得取消原定之展覽 活動,展出單位不得異議,已收取之場地使用費,得按實際使用情形 比例無息退還展出單位。展出單位因故取消展出,非因天災事變等不 可抗力因素,本館不予退費。
  • 八、佈置時所需人力及展覽間現場所需看管人員均由展出單位自行安排。 展出之作品,展出單位應自負保管之責,本館不負保管責任。
  • 九、佈置及展覽所需物品、器具、由展出單位自備,至於其他基本佈置及 器具本館可供借用之設備,將盡可能免費提供,惟搬運借用設備之人 力展出單位需自行安排,展覽結束後,應如數歸還及復原,如有短少 或損壞,應負補足或照價賠償之責。
  • 十、使用前請洽本館五樓行政人員 (電話:2933-2199) 填具使用申請表, 並繳費以完成使用手續。
  • 十一、展出單位如須張貼海報及文宣品,需直接交由本館張貼,不得私自 張貼。
  • 十二、展出單位於展覽期間,應維護場地清潔及設備完好,會場內外放置 之花籃限於星期四下午五時前清除完畢,如有需要請以盆景替代, 一旦凋謝或落葉,應儘速清除並自備專用垃圾袋裝妥集中放置以保 持地面潔淨,展覽結束,應將展覽期間所佈置張貼布條、海報及文 宣品清除乾淨。
  • 十三、為維護展覽室的禮儀,請勿穿著背心、拖鞋或其他有違善良風俗之 裝扮進入會場,為維護展覽室秩序,禁止在會場內吸煙及大聲喧嘩 ,以保持會場氣氛優雅。
  • 十四、展出單位如有需提供餐飲、茶點之情形,應先經本館許可並在指定 地點進行。茶會期間相關秩序之管制及場地清潔之維護等事宜,請 展出單位自理。
  • 十五、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視需要修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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