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宗旨 臺北市立社會教育館文山分館 (以下簡稱本館文山分館) 為服務與提 昇本市兒童藝術生活水準及人文素養,並提供良好的演藝活動空間, 特訂定本要點。
- 二、申請資格 (一) 凡年滿二十歲以上之中華民國國民、政府機關、學校,或於國內登 記立案之財團法人、社團法人、演藝團體、政府機關、學校等,均 得提出申請。 (二) 申請人舉辦之活動,內容以兒童表演藝術或相關活動為原則,且不 得違反法律、行政命令或妨害公共秩序與善良風俗。
- 三、使用方式 (一) 場地申請 1.受理時間:上午 8:30-12:30 ,下午 13:30-17:30。 (例假日及 國定假日除外) 2.送件方式:親自送件、掛號郵寄或網路送件。 3.收件地點: (105) 臺北市景美區景文街 32 號五樓。 4.網站位址:www.tmseh.gov.tw 5.送件內容:臺北市立社教館文山分館場地使用申請表。 (二) 審核:本館文山分館於收到完整申請案件經審查程序後通知審核結 果。
- 四、演出取消與檔期變更 (一) 取消:如遇不可抗力之原因,或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 (如 天災、戰爭、元首國喪、法令禁止或限制、主要藝術家死亡、重病 或設備故障) ,因而導致節目之全部或主要部份確實無法如期演出 者,相關已繳費用由本館無息退還,或申請單位得與本館重議檔期 ,但非前述因素則已繳之費用不予退還。 (二) 檔期變更:如已申請使用之檔期需變更時,應於使用日前四十五日 提出申請,並繳交檔期變更異動費 500 元正,始得辦理。 (三) 增加場次:如需增加場次時請先向本分館提出申請,如於上班時間 請當日繳費;如已逾下班時間則應具結切結書,並於下一個工作天 前補繳費用。 (四) 有關節目取消或變更後之票務及其他相關事宜應由申請單位負責。
- 五、損害賠償 (一) 申請人對於租用之場地應以合理方式妥慎使用,並保持清潔。一切 之器材、用具、裝置、機器與其他設備,如有任何損毀或故障,本 館文山分館得評估損失情形要求申請人負擔賠償責任。 (二) 申請人作場地佈置時,應先知會本館文山分館取得同意後始得為之 。使用本館文山分館設備公物應愛惜維護並嚴守申請使用時間,未 經本館文山分館同意,不得以漿糊、膠水、鐵釘、圖釘等物使用於 場地內之牆面、地板及有關設備或公物之上,亦不得擅自啟用燈光 、音響、舞台吊具及私自架設各項器材、接電,如因此造成之意外 事故或損毀,申請人應負一切損害賠償責任。 (三) 申請人於使用期限屆滿時,應歸還使用之場地及設備,並回復原狀 。留置物概視同廢棄物。申請人同意授權本館文山分館任意處理, 因此所產生之費用由保證金中扣除。如保證金不足應由申請人負責 補足。
- 六、票務 (一) 申請人於辦妥使用手續後方得印製票券發送。 (二) 申請人應依本館文山分館之席位印製及發行票券。 (三) 使用本館文山分館兒童劇場場地,需印製入場券。其入場券由申請 人依規定完成程序後,將券樣送交本館文山分館備查,並不得私設 座位,入場人數不得超出座位表數量。凡屬贈票方式演出者,除依 前項規定辦理外,其入場券須於正式演出七日前,送交本館文山分 館驗章方始有效。如有重號發生,應由申請人自行負責。 (四) 使用本館文山分館兒童劇場場地所製之入場券,應印入下列事項: 1.每人一券,憑票入場,對號入座。 2.兒童入場請依主辦單位規定執行之。 3.演出前三十分鐘開始入場,演出時請停止進出場,中場休息再開 放入場。 4.服裝整齊,請勿穿著汗衫、拖鞋、木屐進場。 5.肅靜整潔。 6.非經允許請勿錄音、錄影與攝影。 7.禁止使用行動電話及其他電子通訊設備,以免影響他人權益。
- 七、錄音、錄影與攝影 (一) 申請人經本館文山分館同意得自備人員器材於劇場內從事錄音、錄 影或攝影,但不得涉有侵害他人著作權之行為,如有發生違反以上 之行為時,申請人應自負一切責任。若因而導致本館文山分館遭受 任何損害賠償請求時,申請人亦負責一切賠償相關費用。 (二) 申請人從事錄音、錄影或攝影等器材之架設與行為,必須事先與本 館文山分館工作人員共同會勘,並保留適當之座位,避免妨礙觀眾 權益與走道安全,並應於觀眾入場前完成所有準備事項。 (三) 申請人使用本館文山分館如有電視轉播、自備音響、自架燈光與線 路、或有個人或團體作現場錄影等情事,應於事前與本館協調,如 須使用本館文山分館設備請於協調會提出。 (四) 本館文山分館代為定點錄音者,應於申請表上列明,惟用途僅適合 做節目演出紀錄之用,請自備空白媒體如錄音帶,錄製乙份為限。
- 八、技術相關事項 (一) 未經許可,不得於本館文山分館內、外擅自安裝任何電器及外加電 力。 (二) 具危險性或妨礙走道暢通之物品,本館文山分館得隨時要求申請人 移出。 (三) 非經本館文山分館同意,不得進入控制室等工作區域,或操作本館 文山分館任何設備與器材,情節重大者,本館文山分館得終止申請 人場地之使用,因而衍生一切責任、損失與賠償,一律由申請人自 行負擔。 (四) 以上各項規定請使用者配合,若有特殊的狀況與需求,必須於技術 協調會議中提出。
- 九、收費標準:如收費基準表
- 十、繳費 申請人於接獲本館文山分館同意使用通知,應於本館指定期限內辦妥 繳費事宜,並依「收費基準表」之規定繳納場地使用保證金新台幣 4 ,000 元及預繳 30 %場地使用費,逾期者視同放棄,餘款並於使用 日三十日前繳清。申請人所繳之保證金,俟使用後歸還所借物品,並 將場地回復原狀,經本館文山分館檢查通過後,無息退還;申請人依 本要點應負損害賠償義務時,本館文山分館得自保證金中扣抵,如有 不足並予追繳。
- 十一、前台服務與管理 (一) 為維護觀眾權益與尊重演出者,節目開演後,本館僅俟中場休息 時開放觀眾入場。 (二) 未經本館文山分館同意,不得於本館任何區域販售、展示或致贈 觀眾物品、食物或飲料。 (三) 經同意販售或贈予與該節目有關之物品者,應在本館文山分館所 允許之位置,惟須確保場地之清潔及恢復原有之擺設。 (四) 本館文山分館提供大海報張貼及放置小海報、文宣品之位置,供 一般民眾索取服務,請申請人主動提供俾利宣傳。 (五) 場地使用期間之安全維護及公共秩序有關事宜,應由申請人會同 本館文山分館協調處理。
- 十二、使用時間規定 本館文山分館兒童劇場使用時間規定如下: (一) 上午八時三十分至十二時三十分。 (二) 下午一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 (三) 晚間六時三十分至十時三十分。 (四) 每場次以四小時為一基數,未滿四小時以四小時計算。 (六) 使用超過晚間十一時,以每小時為一時段,未滿一小時以一小時 計算。
- 十三、其他 (一) 本館文山分館兒童劇場於下列設備保養日不對外開放。 1.月保養:每月原則一日。 2.年保養:每年連續二日。 (二) 場地之預訂於一年內有效。 (三) 場地預訂之後,如中途放棄使用,已繳之費用概不退還,但本館 文山分館如有特殊需要必須收回使用時,得於演出前四十五日通 知申請人改期。如無法改期者,無息退還所繳之費用,申請人不 得有異議並拋棄任何賠償請求權。 (四) 場地同意使用後,如無法如期使用,原場地應交回本館文山分館 另行處理,不得私自轉讓。 (五) 兒童劇場可容納之觀眾席共二四○個座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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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31-04-3030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5 年 12 月 11 日
中華民國95年12月11日臺北市政府文化局北市文化三字第095 30696200號函發布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