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財政局(以下簡稱本局)為促進經管早期照價收買土地之有效利用,減輕管 理成本,增加收益,特訂定本處理原則。
- 二、照價收買土地,依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四十八條規定以辦理出售為原則,惟考量法 秩序之安定、本府權益及不增加市有土地處理之困難,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出售: (一)經訴請拆屋還地判決確定者。 (二)被劃定為都市更新地區範圍,並經本局評估宜參與更新者。
- 三、照價收買土地為空地者,除依規定得讓售與有合併使用必要之鄰地所有權人外,應予標 售。
- 四、照價收買土地為市有閒置建物使用者,該市有建物依土地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完成處分程 序,並經本府市有財產審議委員會評定售價後,與照價收買土地一併辦理標售。
- 五、照價收買土地為私有建物占用,且該地上建物於照價收買及讓售時均存在者,得依下列 原則讓售予建物所有權人。 (一)地上為同一所有權人所有私有建物占用者,得整筆讓售。 (二)地上為數所有權人所有私有建物占用者,得整筆讓售予全部建物所有權人,惟應 由全體私有建物所有權人連名申請購買,拋棄承購者應檢送拋棄承購書(如附件 一)及拋棄人印鑑證明或法院公(認)證文件,本局不以土地分割或持分方式辦 理讓售。 前項辦理讓售之照價收買土地,地上倘有其他非照價收買當時已存在之占建物,應由申 購人檢附切結書(如附件二),切結依現況承購,自行排除占建物。
- 六、照價收買土地經訴請拆屋還地或返還不當得利,仍繫屬法院審理中,且符合第五點規定 讓售條件者,得以讓售為和解條件。
- 七、照價收買土地標售底價及讓售之地價,按出售當期公告土地現值及已到期之土地債券利 息合併計算;土地現值公告後,如有已納或應納之工程受益費,應併入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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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3-04-2024
臺北市政府財政局經管早期照價收買土地處理原則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3 年 12 月 01 日
中華民國93年12月1日臺北市政府財政局北市財五字第0933322780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7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