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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8-01-201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1 年 05 月 31 日
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臺北市政府(101)府授人管字第10131623000號函修正第1~5點條文
  • 一、臺北市政府為協調、研究、審議、諮詢及推動兒童及少年政策,特設臺北市兒童及少年 福利促進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 二、本會置委員二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市長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市長指派 一名副市長兼任,其餘委員由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教育局、交通局、社會局、勞工局、警察局、衛生局、文化局、觀光傳播局首長 八人。 (二)民間相關機構團體代表九人。 (三)學者專家六人。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且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學者專 家及民間相關機構、團體代表期滿得續聘一任。 委員於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聘(派)兼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但代表機關或團體出任 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 三、本會任務如下: (一)兒童及少年福利政策協調、研究、審議、諮詢及推動事項。 (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發展、保護工作之整合規劃事項。 (三)其他兒童及少年福利促進事項。
  • 四、本會每四個月召開會議一次,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召集 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召集人極富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 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委員不克出席會議時,除專家學者外,得以書面委任代理人出席,無故缺席兩次以上者 ,視同辭職。 民間相關機構、團體代表之委員委任代理人出席時,其受任人以該委員所屬機關、團體 內之成員為限。 本會開會時,得視實際需要邀請本會委員以外之其他專家學者、民間相關機構、團體代 表、本府相關局、處、委員會代表及經公開遴選之兒童及少年代表列席。
  • 五、本會得設審議工作小組及專案諮詢小組。本會及各小組幕僚業務由本府社會局派員兼辦 之。
  • 六、本會委員及其他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 七、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府社會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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