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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6-14-200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3 年 12 月 14 日
中華民國93年12月14日臺北市政府(93)府工資字第093055963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10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所屬機關為維護地理資訊系統之數值資料及相關屬性資料( 以下簡稱地理資料)建置成果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適用對象為本府各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
  • 三、地理資料係指依據本府地理資訊綱要計畫訂定之地理資訊資料庫所建置之各項數值資料 及相關屬性資料。
  • 四、各機關應對主管之地理資料擬定維護更新方案提送本府地理資訊推動小組(以下簡稱推 動小組)審議後實施,並定期檢討修正。
  • 五、前點之地理資料維護更新方案,應包含下列主要內容: (一)地理資料維護更新方式。 (二)地理資料每次維護更新數量或範圍。 (三)地理資料品質檢核標準及檢核方式。 (四)地理資料維護更新所需經費及來源。
  • 六、各機關應按「臺北市政府地理資訊數值資料維護更新周期一覽表」(以下簡稱維護更新 周期一覽表)所訂周期辦理地理資料維護更新作業。 各機關主管之地理資料項目如有增加、刪除或異動,主管機關應於一個月內完成修正並 提送推動小組審議後修改維護更新周期一覽表。
  • 七、各機關辦理地理資料更新異動時,應詳實紀錄每次異動時間及異動資料內容,並提供各 機關及臺北市議會更新利用。
  • 八、各機關得委託學術團體、廠商或他機關代為維護更新地理資料。
  • 九、推動小組得不定期抽查各機關辦理維護更新之資料品質,各機關並應就缺失檢討修正。
  • 十、本要點各機關應定期追蹤檢討執行成果;並由推動小組負責督導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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