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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7-08-200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6 年 01 月 04 日
中華民國96年1月4日臺北市政府地政處北市地資字第09630123400號函發布自96年1月1日起停止適用
  • 一、為配合本府推動「免書證、免謄本」服務及因應內政部電子化政府地籍謄本減量措施, 提供本府各機關申請使用本處地政整合資料庫查詢系統(以下簡稱本系統),以處理民 眾申請案件時,透過網際網路線上查詢列印相關地籍資料。惟基於「電腦處理個人資料 保護法」及為防止資料不當使用,特訂定本要點。凡申請使用本系統之各機關同仁均須 遵守本作業規定。
  • 二、透過本系統所獲得之所有權人及產權資料,依法應予保密,除業務所需外,不得他用。 如有不當使用,造成違法情事,應依相關法令負法律責任。
  • 三、本系統以本處地政整合資料庫為受理查詢範圍,提供之地政資料項目,係以內政部訂頒 之「土地登記複丈地價地用電腦作業系統規範」及「土地參考資訊檔電腦作業系統規範 」規定,並經本處審核通過。
  • 四、本系統比照「市政資料庫查詢系統」作業原則,開放本府各機關於本府內網免費查詢, 免再向本處所屬各地政事務所索取各類謄本。
  • 五、本系統之使用,以一人申請一帳號之方式為原則,各使用機關並指派一人擔任機關聯絡 人,統籌辦理該機關申請及聯絡事宜。
  • 六、使用機關依實際業務需求填寫連線作業申請表(附表),交由機關聯絡人彙整並以正式 行文方式向本處提出申請,經審核使用目的通過後,即建立使用權限並回覆申請機關。 如有異動時,依前開方式,通知本處辦理異動事宜。
  • 七、查詢所得資料應審慎運用,使用完畢後應即退出系統。
  • 八、利用本系統列印之資料,應妥善管理。
  • 九、使用者其個人密碼至少應每三個月變更一次,並妥善保管。未依上開期限變更時,本處 逕予停用。
  • 十、為有效運用本系統資源,使用者如超過三個月未使用本系統作業,經本處通知機關聯絡 人或使用者後,經五天仍未使用時,本處逕予停用。
  • 十一、經本處停用權限者,需再使用本系統作業時,應依程序申請回復使用。
  • 十二、為瞭解各申請機關使用本系統情形,本處將不定期至各機關查核使用狀況,如有不符 規定使用情形,提報該機關辦理。
  • 十三、本規定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檢討修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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