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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6-04-202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4 年 01 月 19 日
中華民國94年1月19日臺北市政府(94)府工一字第09403801900號函訂定發布
  • 為提昇簡報功能,齊一作業標準訂定各簡報單位簡報內容至少項目如下: 1.主辦機關、專案管理廠商: (1)工程概要:包括興建、計畫、背景、緣由。 (2)督導機制及執行情形:包括監造計畫,品質計畫,施工計畫之核定日期、文號。 (3)契約特定情形:包括委託技術服務契約契約有關人力、資格及違反規定之罰則;工程施 工品質管理特定情形。 (4)資料填報:應填報公共工程委員會資訊網路相關資料之辦理情形。 (5)佐證紀錄、成果:以上各類擇置代表文件、圖片。
  • 2.監造單位: (1)監造計畫:包括內容要項,人力素質、數量及提報日期。 (2)品質計畫、施工計畫之審查及報核情形。 (3)施工抽查(驗)執行情形:包括廠商自主檢查表之審核,檢驗停留點之執行,施工作業 之抽查(驗)及缺失改善之追蹤等辦理情形。 (4)材料及設備之審核、抽查(驗):包括不合格品之管制辦理情形。 (5)監工日報之填報情形。 (6)各項文件、紀錄之管理情形。 (7)佐證紀錄、成果:以上各類擇置代表文件、圖片。
  • 3.施工廠商: (1)施工計畫、品質計畫:內容要項,施工團隊與品管組織,人力素質、數量及提報日期。 (2)專任工程人員辦理施工督導情形。 (3)自主檢查:包括辦理情形(格式、內容、檢查人簽名、品管人員及工地主任之簽章), 監造檢驗停留點之通報情形,缺失改善及不合格品之管制追蹤辦理情形。 (4)品管統計:材料及設備檢驗之統計、分析辦理情形。 (5)品質稽核辦理情形:包括矯正與預防措施辦理情形。 (6)施工日報(誌)填報情形。 (7)各項文件、紀錄之管理情形。 (8)佐證紀錄、成果:包括各類擇置代表文件、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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