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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34-01-200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6 年 05 月 24 日
中華民國96年5月24日臺北市政府府人一字第096037404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9點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督導管理本府提供之公眾無線區域網路,特設臺北市公 眾無線區域網路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審議本府提供之公眾無線區域網路建置、營運業者(以下簡稱業者)之建置、營 運、消費者爭議處理機制及收費管理計畫(含收費標準、收費方式及費率調整方 式與內容)等事項。 (二)審議業者權利金支付計畫(含支付比例)等事項。 (三)審議業者公共服務方案內涵等事項。 (四)審議業者營運期間年終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等事項。 (五)定期評鑑業者之營運績效(含財務狀況、消費爭議及服務品質等事項)。 (六)調處業者間涉及本府公有設施資源所生之爭議,並可要求提出相關資料。 (七)其他重大建議事項。
  • 三、本會置召集人一人,由市長指派副市長兼任並為委員;置副召集人一人,由本府秘書長 擔任並為委員;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資訊中心主任擔任並為委員;置委員十一人至 十五人,由本府財政局、工務局、新聞處、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法規委員會推薦一人 ,報請市長派兼之,其餘由市長聘請學者專家或社會公正人士擔任之。 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但本府代表應隨其本職異動。任期內出缺時 ,得補行遴選(聘),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 四、本會每半年開會一次,每季得視情形瞭解營運狀況,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 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之並為主席,召集人因故未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副召集人 亦無法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 五、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並須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經出席委員過半數 之同意始得決議;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決議事項於簽奉市長核定後,以本府名義送請各相關機關或業者辦理。
  • 六、本會設履約督導小組,由執行秘書承召集人之命綜理本會幕僚業務;置幹事若干人,由 本府相關機關派員兼任,協助處理相關業務。
  • 七、本會開會時,得邀請本府相關機關派員列席,必要時並得邀請業者或其他相關人員列席 。
  • 八、本會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
  • 九、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府資訊中心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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