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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7-03-3010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4 年 01 月 18 日
中華民國94年1月18日臺北市政府府交一字第09305107900號公告訂定發布全文6點
  • 壹、颱洪或豪雨期間緊急開放車輛停放道路、橋樑相關規定: 一、開放地點及限制條件: (一) 橋樑、高架道路、快速道路: 1.僅准順向靠右停放,禁止併排停車或斜停,匝 (引) 道及其出入 口 10 公尺內禁止停放。 2.高架道路、快速道路禁止停放機車。 3.當橋樑有快慢分隔島時,車輛應順向停放於最外側快車道,機慢 車道禁止停車。 4.汽車駕駛人應攜帶手電筒,並注意往來車輛及步行時之安全,並 於車輛前擋風玻璃預留電話號碼,以利聯絡。 (二) 市區平面道路: 1.順向靠邊停放,禁止併排。 2.交岔路口、公共汽車招呼站 10 公尺內、消防栓前及消防通道、 越堤道路兩側禁止臨時停車。 3.在本市未宣布停止上班上課前,橋樑、高架及快速道路均禁止擅 自提前停車。 4.隧道、圓環、人行道、行人穿越道、快車道均維持禁止停車。 5.計程車招呼站維持原規定使用,專用停車格位仍依規定停車。 二、開放時機: (一) 本市發布疏散 (水) 門關閉時,市區平面道路紅黃線附條件同時開 放停車。 (二) 本市發布停止上班上課起,橋樑、高架道路、快速道路 (引道、匝 道除外) 附條件開放停車。 三、停止時機:恢復上班日上午 6 時或本市災害應變中心宣布停止開放 停車起。 四、其他: (一) 市縣間聯絡橋樑於颱風或豪雨期間,緊急開放停車及停止時間點應 加強聯繫,以利民眾遵循。 (二) 違反管制規定提前停車或遲延移車者,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規定,逕予拖吊移置並處以罰鍰。 (三) 本市洲美快速道路、環河南北路快速道路、水源快速道路、建國南 北高架道路、基隆路高架道路、信義支線、市民大道及環東大道之 出入口匣道嚴格禁止臨時停車,以供救災大貨車通行,違反管制規 定者將加強取締。
  • 貳、臺北市各級學校颱風來襲期間校園開放停車注意事項: 一、颱風來襲期間,本市各級學校停止上班上課時,校園開放提供緊急停 車。 二、學校應事先公告周知,開放緊急停車使用時間,停放地點及相關使用 規定。 三、學校應事先規劃停車位置、動線及引導指標;並於學校正門口標示停 車空間進出口動線。 四、為顧及風災可能造成停電,學校電動門應事先預為開放,開放期間請 學校校警或保全公司加強巡邏。 五、學校應引導停放車輛之車主遵循學校規劃停車動線行駛及停放指定之 位置。 六、學校應公告說明,學校僅提供停車場地,停車時車主應自行評估,停 放期間車輛如有任何損毀或因校園屬低窪地區淹水而致車輛受損,學 校不負保管、毀損責任;並請車主留下姓名、聯絡電話。 七、開放停車適用時機,自本市發布停止上班上課起至恢復上班日上午 6 時止 (如逢假日延至上午 8 時) ,請車主於上課當日上午 6 時前將 車輛駛離校園,屆時未履行者,依規定通報交通大隊、進行強制拖吊 。
  • 參、臺北捷運公司木柵機廠附設停車場颱風期間開放停車注意事項: 一、開放停車適用時機,自本市發布疏散 (水) 門關閉起至恢復上班日上 午 8 時止。 二、開放停車期間免費,恢復上班日上午 8 時前,須立即將停放車輛駛 離。 三、未於前項規定期限內駛離者,自恢復上班日上午 8 時起,按日計收 停車費用新台幣 100 元。 四、停車逾期超過5日仍未駛離者,將報警予以拖吊處理。 五、停放車輛時,車主須將姓名及聯絡電話,留於車輛擋風玻璃上。 六、本停車場僅提供場地供車輛臨時停放,車主應自行妥善照料車輛及車 內物品 (貴重物品勿放置車內) 。車輛及車內物品如有毀損滅失時, 不負任何保管責任。 七、車主停放車輛後,須立即離場,不得逗留。
  • 肆、臺北農產運銷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批發市場緊急災害期間開放停車措施 : 一、實施目的:遇颱風豪雨季節或特殊災害期間,為配合政府緊急疏散市 民車輛措施,以減少市民財產損失。 二、實施對象:所有臺北縣市居民。 三、實施屬性:緊急與臨時性。 四、開放時機:本市發布疏散 (水) 門關閉起。 五、停止時機:恢復上班日上午8時止。 六、開放停車之作業: (一) 為避免影響市場正常交易,承銷人、採購車能順利進場,將於市場 入口處張貼告示限定開放部分停車之樓層。 (二) 開放停放場地限為第二批發市場頂樓停車區部份停車位。 (三) 由專人於入口處、各樓層及出口等疏導車輛停放,以順向停放,不 阻礙交通動線為原則。 (四) 汽車停妥後,應於車輛前擋風玻璃預留連絡電話,以利連絡。 (五) 開放樓層之車位停滿時,隨即停止進場。 七、注意事項: (一) 嚴格限制車體高度 (總車高 2 公尺以內) ,避免超高損及建築物 設施;違者,照價賠償。 (二) 停放車輛位置以不妨礙其他車輛移動為原則,並嚴禁停放開放區域 以外之停車位,違者,本場得逕行移動違規車輛。 (三) 購買月票者,進場時應確實將證件放置車輛前擋風玻璃,俾利分辨查證。 八、收費方式:開放期間,為顧及月票使用者權益,照規定收費,不予優惠。 九、未盡事宜另修正後實施。
  • 伍、臺北花木批發市場災害期間配合開放停車措施: 一、實施目的:遇颱風豪雨季節或特殊災害期間,為配合政府緊急疏散市 民車輛措施,以減少市民財產損失。 二、實施對象:所有臺北縣市居民。 三、實施屬性:緊急與臨時性。 四、開放停車時機:本市發布疏散 (水) 門關閉起。 五、開放停車執行辦法: (一) 本市場開放 1 樓停車場供民眾停車,可停放數量約 40 輛,並於 市場周遭張貼公告。 (二) 執行期間由本市場警衛人員疏導車輛停放,並加以管制。 (三) 停車收費依本市場原有收費方式辦理。 (日夜均為 1 小時 20 元 ) 。 六、停止時機:恢復上班日上午8時止。 七、其它注意事項 違反管制規定提前停車或遲延移車者,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 定,逕予拖吊移置並處以罰款。 八、未盡事宜另修正後實施。
  • 陸、其他災害緊急開放停車,由本市防災應變中心視災情機動宣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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