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壹、颱洪期間緊急開放車輛停放道路、橋樑相關規定 一、市區平面八公尺以上道路開放停車限制條件 (一)順向靠邊停放,禁止併排。 (二)交岔路口、公共汽車招呼站十公尺內、消防栓前及消防通道、越堤 道路兩側禁止臨時停車。 (三)隧道、圓環、人行道、行人穿越道、快車道、車行地下道均維持禁 止臨時停車。 (四)顯有妨礙他人、車通行處所禁止臨時停車。 (五)計程車招呼站維持原規定使用,專用停車格位仍依規定停車,時段 性管制停車格禁止臨時停車時段開放停車。 二、橋樑、高架道路、快速道路 (一)橋樑、高架道路及快速道路均禁止臨時停車。但環河平面快速道路 (光復橋至華中橋段)北往南外側一車道開放汽車停放(附表一) 。 (二)若經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災害應變中心宣布開放橋樑、高架道 路、快速道路之限制條件: 1.僅准順向靠右停放,禁止併排停車或斜停,匝(引)道及其出入 口十公尺內禁止停車。 2.高架道路、快速道路禁止停放機車。 3.當橋樑有快慢分隔島時,車輛應順向停放於最外側快車道,機慢 車道禁止停車。 4.汽車駕駛人應攜帶手電筒,並注意往來車輛及步行時之安全,並 於車輛前擋風玻璃預留電話號碼,以利聯絡。 5.信義快速道路不開放停車。 三、開放停車期間 (一)颱洪期間各河域疏散門實施「只出不進」管制時,本市災害應變中 心發布仍正常上班上課,則依本市停車管理工程處(以下簡稱停管 處)訂定之「本市各河域疏散門關閉因應臨時停車需求開放紅黃線 適當區域範圍計畫」實施相關開放緊急停車措施,並配合前開計畫 區域範圍內之路邊收費停車格停止收費相關事宜。 (二)颱洪期間各河域疏散門關閉,本市災害應變中心發布停止上班上課 起,本市八公尺以上道路紅黃線附條件開放停車。但橋樑、高架道 路、快速道路不開放停車(附表一),路邊收費停車格停止收費 1.若某區域預測可能淹水嚴重,則由臺北市政府交通局(以下簡稱 本局)緊急應變小組研擬該區域開放快速道路(引道、匝道除外 )、高架橋與橋樑附條件開放停車方案。(信義快速道路不開放 停車),開放前先行與新北市政府交通局聯繫協調後再行提報本 市災害應變中心同意後開放。 2.若已恢復上班上課,隔日各河域疏散門仍關閉,則依「本市各河 域疏散門關閉因應臨時停車需求開放紅黃線適當區域範圍計畫」 實施相關開放緊急停車措施,並配合前開計畫區域範圍內之路邊 收費停車格停止收費相關事宜。 四、停止開放時機:自恢復上班日上午七時(例假日為上午八時)或本市 災害應變中心宣布停止開放停車起。 五、其他 (一)連接新北市之八公尺以上聯絡道路紅黃線及橋樑於颱洪期間,緊急 開放停車及停止開放時間點應加強聯繫。相關緊急開放黃紅線、學 校及其他場所之停車及停止時機訊息,由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 府)各權管單位發布新聞。 (二)本市疏散門完成關閉時機若在凌晨零時至上午九時之間,則開放紅 黃線停車時間提前至前一日晚間十時前(開放八公尺以上道路紅黃 線時間以本市災害應變中心發布之新聞稿為準)。 (三)違反管制規定提前停車或遲延移車者,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規定,逕予拖吊移置並處以罰鍰。 (四)本市洲美快速道路、環河南北快速道路、水源快速道路、建國南北 高架道路、基隆高架道路、信義快速道路、市民大道及環東大道之 出入口匣道嚴格禁止臨時停車。違反管制規定者將加強取締。
- 貳、本市各河域疏散門關閉因應臨時停車需求開放紅黃線適當區域範圍計 畫 一、計畫依據 依據本市市政會議市長裁指示事項及本局九十五年七月二十四日「研 商颱風期間本市開放紅黃線停車時機、範圍暨相關作業」會議紀錄辦 理。 二、計畫目標 (一)紓解本市各河域疏散門於關閉後,堤外停車車輛駛離堤外之臨時停 車需求。 (二)維持道路交通順暢與安全。 三、計畫範圍(附表二) 四、計畫內容 本市位於盆地中央,地勢低漥,基隆河、景美溪、新店溪、淡水河三 面環繞,每到雨季或豪雨、颱風來襲,河川洪流量迅速增加,容易造 成水患。為因應本市各河系水域疏散門關閉後臨時性停車需求規劃「 疏散門關閉後開放紅黃線停車區域範圍」計畫,本計畫必要時得隨時 檢討修訂之。 (一)開放停車地點(附表三)。 (二)限制條件 1.順向靠邊停放,禁止併排。 2.交岔路口、公共汽車招呼站十公尺內、消防栓前及消防通道、越 堤道路兩側禁止臨時停車。 3.橋樑、高架道路及快速道路均禁止臨時停車。 4.隧道、圓環、人行道、行人穿越道、快車道、車行地下道均維持 禁止臨時停車。 5.顯有妨礙他人、車通行處所禁止臨時停車。 6.計程車招呼站維持原規定使用,專用停車格位仍依規定停車,時 段性管制停車格禁止臨時停車時段開放停車。 (三)開放停車期間 颱洪期間各河域疏散門實施「只出不進」管制時,本市災害應變中 心發布仍正常上班上課,則開放前開計畫區域範圍內之八公尺以上 道路紅黃線附條件開放停車。 (四)停止開放時機 自本市災害應變中心宣布停止開放停車起。(應變中心交通組(○ 二)二七五八四一四二) 五、配套措施 開放區域範圍內之路邊收費停車格於開放期間暫停收費。 六、宣導措施 (一)召開區里說明會。 (二)設置標誌牌 1.疏散門口及越堤道路。 2.開放區域範圍內收費路段。 (三)印製宣傳單夾單宣導 1.夾單宣導:每年防汛期前開始對停放堤外停車場車輛夾放宣導單 。 2.颱洪期間堤外停車場:車輛只出不進,由停車管理員及交通助理 員於出口協助宣導。 (四)發布新聞稿 1.本計畫實施前。 2.本計畫實施表單的底部。 (五)洽詢專線 1.臺北市政府交通局緊急應變小組(○二)二七五八四一四二。 2.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服務臺(○二)二七二六九六○○(週一 至週五上午八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三十分)。 3.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洽詢專線(○二)二七五九○六六六轉六 四○一至六四○六。 (六)網站查詢 1.臺北市政府 http://www.taipei.gov.tw 2.臺北市政府交通局 http://www.dot.taipei.gov.tw 3.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 http://www.pma.taipei.gov.tw
- 參、本市各級學校颱風來襲期間校園開放停車注意事項 一、開放停車期間:自本市發布停止上班上課起或學校停止上課期間於本 市疏散(水)門開始關閉一小時前,至恢復上班上課日上午七時止( 如逢假日延至上午八時)。 二、請車主於前款恢復上班上課時前將車輛駛離校園,屆時未履行者,依 規定通報本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進行強制拖吊。 三、學校應事先公告周知,開放緊急停車使用時間,停放地點及相關使用 規定。 四、學校應事先規劃停車位置、動線及引導指標;並於學校正門口標示停 車空間進出口動線。 五、為顧及風災可能造成停電,學校電動門應事先預為開放,開放期間請 學校校警或保全公司加強巡邏。 六、車主應遵循學校規劃停車動線行駛及停放指定之位置。 七、學校應公告說明,學校僅提供停車場地,停車時車主應自行評估,停 放期間車輛如有任何損毀或因校園屬低窪地區淹水而致車輛受損,學 校不負保管、毀損責任;並請車主留下聯絡電話。
- 肆、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木柵機廠附設停車場颱洪期間開放停車注 意事項 一、開放停車期間,自本市疏散(水)門實施「只出不進」管制時至恢復 上班日上午八時止。 二、開放停車期間免付停車費。 三、停車逾前項開放免付費期間者,自恢復上班日上午八時起,依本場臨 停費率計費。 四、停車逾開放免付費期間七日仍未駛離者,將移置適當場所並收取移置 費用及保管費。 五、停放車輛時,車主須將聯絡電話,留於車輛擋風玻璃上。 六、本停車場僅提供場地供車輛臨時停放,車主應自行妥善照料車輛及車 內物品(貴重物品勿放置車內)。車輛及車內物品如有毀損滅失時, 不負任何保管責任。 七、車主停放車輛後,須立即離場,不得逗留。
- 伍、臺北農產運銷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批發市場緊急災害期間開放停車注意 事項 一、實施目的:遇颱洪或特殊災害期間,為配合政府緊急疏散市民車輛措 施,以減少居民財產損失。 二、實施屬性:緊急與臨時性。 三、開放停車期間:本市疏散(水)門實施「只出不進」管制時至恢復上 班日上午八時止。 四、開放停車之作業 (一)為避免影響市場正常交易,承銷人、採購車能順利進場,將於市場 入口處張貼告示限定開放部分停車之樓層。 (二)開放停放場地限為第二批發市場頂樓停車區部份停車位。 (三)由專人於入口處、各樓層及出口等疏導車輛停放,以順向停放,不 阻礙交通動線為原則。 (四)汽車停妥後,應於車輛前擋風玻璃預留聯絡電話,以利聯絡。 (五)開放樓層之車位停滿時,隨即停止進場。 五、注意事項 (一)嚴格限制車體高度(總車高一點八公尺以內),避免超高損及建築 物設施;違者,照價賠償。 (二)停放位置以不妨礙其他車輛移動為原則,並嚴禁停放開放區域以外 之停車位,違者,本場得逕行移動違規車輛。 (三)購買月票者,進場時應確實將證件放置車輛前擋風玻璃,俾利分辨 查證。 六、收費方式:開放停車期間照規定收費。
- 陸、臺北花木批發市場災害期間配合開放停車注意事項 一、實施目的:遇颱洪或特殊災害期間,為配合政府緊急疏散市民車輛措 施,以減少居民財產損失。 二、實施屬性:緊急與臨時性。 三、開放停車期間:本市疏散(水)門實施「只出不進」管制時至恢復上 班日上午八時止。 四、開放停車之作業 (一)本市場開放一樓停車場供民眾停車,可停放數量約四十輛,並於市 場周遭張貼公告。 (二)執行期間由本市場警衛人員疏導車輛停放,並加以管制。 (三)停車收費依本市場原有收費方式辦理。(日夜均為一小時二十元) 五、其他注意事項 違反管制規定提前停車或遲延移車者,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 定,逕予拖吊移置並處以罰款。
- 柒、其他災害緊急開放停車,由本市防災應變中心視災情機動宣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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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7-03-3010
臺北市災害期間緊急開放車輛停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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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3 年 08 月 22 日
中華民國103年8月22日臺北市政府(103)府交治字第10330661500號令修正發布第1、2、4~6點條文;並自103年9月3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