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期公開化、透明化合理支用民間捐募款,並有效 監督及管理民間捐募款,爰依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捐募款收支管理要點第六點規 定,設臺北市政府社會局民間捐募款管理運用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並訂定本 要點。
- 二、本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本局接受民間捐募款之運用方針及計畫之審議。 (二)本局接受民間捐募款之管理及收支事項。 (三)本局接受民間捐募款之保管稽核事項。 (四)其他經委員會提請審議事項。
- 三、本委員會置委員九人,其中主任委員一人,由局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局就下列人員聘 (派)兼之;委員任期為一年,任期屆滿得續聘(派)之。 (一)專門委員、秘書室、會計室或業務科室主管共五人。 (二)捐款人代表或社會公正人士三人。
- 四、本委員會每六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均由主任委員召集之,並擔任主席 。主任委員因故不克出席時,由主任委員指定人員代理之。開會時,對於動支一百萬元 以上之決議,捐款人代表或公正人士至少應有二人以上出席。
- 五、本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幹事二人,由本局派員兼任之。
- 六、對於貳拾萬元以下之小額度捐募款運用之新申請案,授權專簽由主任委員決行動支,並 提付下次委員會追認。貳拾萬元以上之捐募款運用,一律提報本委員會同意後動支。
- 七、本委員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但本局以外之委員得依規定支領交通費,所需經費,由本局 相關費用項下支應。
- 八、本局接受民間捐募款之收支細目,由本委會定期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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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8-01-2012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接受民間捐募款管理委員會設置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4 年 01 月 26 日
中華民國94年1月26日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北市社秘字第09430831000號公告訂定發布全文8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