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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2-02-203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4 年 02 月 01 日
中華民國94年2月1日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北市環三字第09430399601號公告訂定發布全文4點
  • 一、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為規範本市路燈桿張掛旗幟之固定方式及因應颱風警報發布,維 護人車安全,特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七條及行政執行法第二十八條及臺北市廣告物 暫行管理規則相關規定,訂定本要點。
  • 二、張掛旗幟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燈桿兩側應同時張掛旗幟,不得為單側張掛,每面旗幟上下端應以鋁合金橫桿支 撐,橫桿兩端並應設置旗桿軟質且不易脫落之套頭,以防止傷人;且以 U型環、 束帶、圓形環等套環方式固定,不得損壞燈桿鍍鋅表層。 (二)旗幟下端應距地面二.五公尺,旗面與行車方向平行,且不得逾越至車道上方。 (三)旗幟材料限用布質,規格以長一.五公尺,寬六十公分為限,不得有破損、傾頹 或朽壞之情形,如有損壞申請張掛單位應立即修復或拆除(含固定設施)。 (四)張掛旗幟應固定牢固,不得有鬆脫、歪斜或斷裂等情形,如因固定不善致他人受 有損害時,申請張掛單位應負一切賠償責任。 (五)違反以上張掛規定者,視同未經核准,依廢棄物清理法告發取締。
  • 三、經許可設置之旗幟,於警戒範圍包含臺北地區之海上颱風警報發布時,申請單位應立即 自行拆除,警戒範圍包含本市之陸上颱風警報發布後三個小時未拆除者,視同未經許可 ,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及行政執行法規定,予以告發取締並代為執行,並向申請單位求 償代為執行之清除費用〔剪除旗面者一組新臺幣五十元,拆除旗架者(含旗面)一組新 臺幣一百五十元〕,若申請單位有代執行之清除費用未繳納者,應先完成繳納,本局方 同意受理該單位新的申請懸掛案件。
  • 四、活動地點非在臺北市舉行者,將不予同意許可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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