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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1-01-200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3 年 10 月 27 日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7日臺北市政府(103)府授人管字第10314040500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本市各醫療機構管理。提高醫療服務品質,保障病 患權益,增進國民健康,特依據醫療法第99條之規定,設臺北市政府醫事審議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 二、本會置委員十二人至二十人,除主任委員由本府秘書長兼任外,其餘委員由衛生局就不 具民意代表、醫療法人代表身分之醫事、法學專家、學者及社會人士遴薦,陳請市長聘 派之,任期皆為二年。 前項委員中法學專家及社會人士之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委員應親自出席;任期內出缺時,由本府補聘,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 三、本會任務如下: (一)關於醫療機構設立或擴充審議事項。 (二)關於醫療收費標準之審議事項。 (三)關於醫療爭議之調處事項。 (四)關於醫德之促進事項。 (五)其他有關醫事之審議事項。
  • 四、本會會議視業務需要不定期召開,對於特定事項得指定委員或委託有關單位及學術機構 先行調查研究。必要時,並得邀請有關單位或專家學者列席諮詢;會議由主任委員主持 ,主任委員因故不能主持時,由主任委員指派委員代理之。
  • 五、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幹事若干人,承主任委員之命,協助辦理本會業務,執行秘書由 本府衛生局醫護管理處處長兼任,幹事由本府衛生局就該局所屬人員中派兼之。 本會下設醫療爭議調處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協助辦理醫療爭議調處事宜。本小組置 委員十五人,由衛生局聘任之,任期為一年,連聘得連任,並指定一人為召集人,委員 中法律專家、社會公正人士及消費者團體代表應占二分之一以上。 本小組委員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交通費或出席費。
  • 六、本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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