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本市各醫療機構管理。提高醫療服務品質,保障病 患權益,增進國民健康,特依據醫療法第99條之規定,設臺北市政府醫事審議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 二、本會職權如下: (一)關於醫療機構設立或擴充審議事項。 (二)關於醫療收費標準之審議事項。 (三)關於醫療爭議之調處事項。 (四)關於醫德之促進事項。 (五)其他有關醫事之審議事項。
- 三、本會置主任委員1 人,委員12至20人,均由本府就不具民意代表、醫療法人代表身分之 醫事、法學專家、學者及社會人士遴聘之,任期均為1 年,其中法學專家及社會人士之 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委員應親自出席;任期內出缺時,由本府補聘,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 四、本會得設醫療設施、收費標準、醫療爭議3小組。本會委員應依其專長至少參加1組,並 互推1人為召集人,承主任委員之命,分別審議有關事項。 審議案件作成決議時,應提委員會討論審議後,移請相關機關參考處理。
- 五、本會置執行秘書1人,幹事3人,處理本會業務,由本府衛生局派員兼任。
- 六、本會會議視業務需要不定期召開,對於特定事項得指定委員或委託有關單位及學術機構 先行調查研究。必要時,並得邀請有關單位或專家學者列席;會議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 ,主席因故不能出席時,由主任委員指派委員代理之。
- 七、本會主任委員、委員、小組召集人、執行秘書及幹事均為無給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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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1-01-2007
臺北市政府醫事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4 年 02 月 18 日
中華民國94年2月18日臺北市政府府人一字第094050250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7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