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1 條本規程依臺北市政府警察局組織規程第九條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各分局 (以下簡稱分局) 隸屬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各置 分局長,承警察局局長之命,綜理分局業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各置 副分局長一至二人,襄理分局業務。
- 第 3 條分局設下列各組、室、隊、中心,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 行政組:警勤區劃分變更、勤務規劃督考、正俗業務、志工團隊組訓 運用、總務、駕駛工友管理與法規及一般行政協助推行事項。 二 督察組:業務勤務執行之督導考核、員警風紀維護、特種警衛及一般 警衛派遣、集會遊行之許可及秩序維護、警察常年教育訓練、員警心 理諮商輔導工作等事項。 三 戶口組:落實警勤區工作 (家戶訪問督導考核、流動人口登記、失蹤 人口查尋通報處理、社區警政規劃執行) 、入出境外僑管理、外籍非 法活動人士清查及其他外事業務與設置警察服務站工作事項。 四 保防組:機密保護、防制滲透、安全防護、保防教育、機關保防工作 推行、觀保防及社會保防工作推展、大陸地區來臺長、短期停留人士 偵防工作、大陸地區非法活動人士清查、社會情報及治安調查工作推 行與其他有關安全偵防業務事項。 五 民防組:義勇警察及民防團隊組訓與運用,保安警備措施規劃執行、 防空疏散避難業務、災害防救業務、公私防空避難設備管理檢查及維 護督導、全民防空 (萬安) 演習事宜、運用民防人力協助警察勤務之 規劃督導協調事項。 六 交通組:交通管理規劃及交通秩序整理之督導執行、交通執法查察取 締、道路施工交通管制會勘與其他交通業務事項。 七 資訊室:資訊管理及資訊教育訓練業務、秘書研考、文書、檔案、出 納與公共關係 (含警友會) 業務事項。 八 偵查隊: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處理及行政處分、拾得物處理、拘留所 管理、犯罪偵防及犯罪再犯機制策劃與執行、刑事案件偵訊及移送、 通緝犯查緝、治安顧慮人口監管、刑案紀錄統計及資料分析運用、刑 事現場勘察及痕跡蒐證、刑事鑑識、經濟警察業務與不良幫派、流氓 檢肅事項。 九 勤務指揮中心:警察勤務之指揮、調度、協調、聯繫及最新治安狀況 之通報管制、受理民眾及一一○通報案件之派遣、管制事項與組合巡 邏警力派遣、聯繫等事項。
- 第 4 條分局設警備隊,執行警察勤務,並得於轄境內設派出所,依轄區劃分若干 警察勤務區。派出所各置所長、副所長,所長由警正警務員、警正巡官或 警正巡佐兼任,副所長由警正巡官或警正巡佐兼任,其所需人員由分局總 員額內調配之。
- 第 5 條分局置組長、主任、隊長、副隊長、督察員、警務員、巡官、分隊長、巡 佐、小隊長、警務佐、警員、辦事員及書記。
- 第 6 條分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及佐理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 第 7 條分局設人事室,置主任及助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 第 8 條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製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 第 9 條分局長出缺,繼任人選未任命前,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轉陳臺北市政府派 員代理。 分局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指定副分局長一人代理 。
- 第 10 條分局分層負責明細表,分乙表及丙表,乙表由分局擬訂,報請臺北市政府 警察局核定,丙表由分局定之,報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備查。
- 第 11 條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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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0-01-4002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各分局組織規程
非現行版本
自治規則
民國 94 年 06 月 29 日
中華民國94年6月29日臺北市政府(94)府法三字第0941553300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1條;並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