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1 條本規程依臺北市政府警察局組織規程第九條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各分局(以下簡稱分局)隸屬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以下 簡稱警察局),各置分局長,承警察局局長之命,綜理分局業務,並指揮 監督所屬員工;各置副分局長一至二人,襄理分局業務。
- 第 3 條分局設下列各組、室、隊、中心,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 行政組:勤務規劃督考、公共關係(含警友會)、正俗業務、志工團 隊組訓運用、總務、駕駛工友管理及一般行政協助推行等事項。 二 督察組:勤務執行之督導考核、員警風紀維護、特種警衛與一般警衛 派遣、集會遊行、秩序維護、保安警備措施規劃執行及警察常年教育 訓練等事項。 三 防治組:警政婦幼安全業務、落實警勤區工作(家戶訪查、失蹤人口 查尋通報處理、社區警政規劃執行)、警勤區劃分調整、協助主管機 關對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港澳居民與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非法活 動之調查處理及其他有關外事警察業務等事項。 四 保防組:機密保護、安全防護、保防教育、機關保防工作推行、觀光 保防與社會保防工作推展、執行危害國家安全案件偵防作為、社會情 報與治安調查工作推行及其他有關安全偵防業務等事項。 五 民防組:義勇警察、民防團隊組訓與運用、防空疏散避難業務、災害 防救業務、公私防空避難設備管理檢查與維護督導、全民防空(萬安 )演習事宜及運用民防人力協助警察勤務之規劃督導協調等事項。 六 交通組:交通管理規劃與交通秩序整理之督導執行、交通執法查察取 締、道路施工交通管制會勘及其他交通業務等事項。 七 秘書室:文書、檔案、出納之管理與資訊、研考、員警心理諮商輔導 等業務及不屬於其他各單位事項。 八 偵查隊: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處理與行政處分、拾得物處理、拘留所 管理、犯罪偵防、犯罪再犯機制策劃與執行、刑事案件偵訊與移送、 婦幼刑案偵查、通緝犯查緝、治安顧慮人口監管、刑案紀錄統計與資 料分析運用、刑事現場勘察與痕跡蒐證、刑事鑑識、經濟警察業務、 強化刑事責任區工作、不良幫派組合、組織犯罪檢肅及應受尿液採驗 人採驗工作等事項。 九 勤務指揮中心:警察勤務之指揮、調度、協調、聯繫與最新治安狀況 之通報管制、受理民眾與一一○通報案件之派遣、管制事項、組合巡 邏警力派遣及聯繫等事項。
- 第 4 條分局設警備隊,執行警察勤務,並得設派出所,依轄區劃分警察勤務區, 執行勤務,其所需人員由分局總員額內調配之。
- 第 5 條分局置組長、主任、隊長、副隊長、督察員、警務員、分隊長、巡官、警 務佐、小隊長、巡佐、警員、辦事員及書記。 派出所置所長、副所長、巡佐及警員。 第一項所稱副隊長,偵查隊由警正警務員兼任;警備隊由警正警務員、警 正巡官、警正巡佐兼任。 第二項所稱所長由警正警務員、警正巡官、警正巡佐兼任;副所長由警正 巡官、警正巡佐兼任。
- 第 6 條分局設會計室,置主任及佐理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 第 7 條分局設人事室,置主任及助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 第 8 條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 第 9 條分局長出缺,繼任人選未任命前,由警察局轉陳臺北市政府派員代理。 分局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警察局指定副分局長一人代理。
- 第 10 條分局設局務會議,由分局長召集之並擔任主席,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 召開臨時會議,均以下列人員組成: 一 分局長。 二 副分局長。 三 組長。 四 隊長。 五 主任。 六 所長。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由分局長邀請或指定其他有關人員列席。
- 第 11 條分局分層負責明細表,分乙表及丙表。乙表由分局擬訂,報請警察局核定 ;丙表由分局訂定,報請警察局備查。
- 第 12 條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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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0-01-4002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各分局組織規程
非現行版本
自治規則
民國 103 年 04 月 11 日
中華民國103年4月11日臺北市政府府法綜字第1033103620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1條;並溯自103年1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