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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8-06-200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3 年 10 月 13 日
中華民國83年10月13日臺北市政府社會局(83)北市社四字第53370號函修正全文4點 (原名稱:臺北市立老人扶養機構公費院民死亡善後處理要點;新名稱:臺北市立老人福利機構公費院民死亡善後處理要點)
  • 一、臺北市政府社會局為處理所屬市立老人福利機構(以下簡稱福利機構)公費安養老人( 以下簡稱老人)死亡善後事宜,特訂定本要點。
  • 二、自費安養老人死亡之善後處理除依有關規定辦理外,準用本要點之規定。
  • 三、福利機構於老人死亡後應即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遺體之處理: 1.福利機構於老人死亡後應即通知對其有扶養義務之親屬或其遺囑指定之親友領 回處理。 2.對亡故老人負有扶養義務之親屬或其遺囑指定之親友,經通知後不為領回,亦 未委託福利機構處理時,應將遺體冰存;經通知後逾七日,仍不為處理者,由 福利機構代為處理。 3.亡故老人負有扶養義務之親屬,或其扶養義務之親屬無扶養能力時,由福利機 構辦理喪葬。 4.福利機構辦理喪葬以火葬為之。 5.火葬時福利機構應派員檢視遺體確實無誤後入爐火化,將骨灰送臺北市公有靈 骨堂(塔)存放,並由福利機構登記存查。 6.亡故老人之親友申請領回骨灰者,經審核後由申請人掣據領回,並由福利機構 登記存查。 7.亡故老人非病死或可疑為非病死者,福利機構應報請權責單位相驗處理。 8.亡故老人立有遺囑或捐贈書願將遺體捐贈他人時,福利機構應轉知有關機構辦 理,有關機構應將處理經過函知福利機構備查。 (二)遺留財物之處理: 1.福利機構於老人死亡後應即會同亡故老人之親友二人以上先行清點,並作成記 錄後加以封存。 2.亡故老人立有遺囑者依民法有關規定處理。 3.未預立遺囑者由福利機構通知繼承權人,於繼承權人檢附關係證明文件後掣據 領回,繼承人有無不明者,依民法有關規定處理。
  • 四、亡故老人遺有財產而由福利機構辦理喪葬時,其喪葬費用由福利機構依法向繼承人或財 產管理人請求償還,其遺產僅為現金且在福利機構之喪葬費用額度內者,依老人福利法 第十四條規定由其遺產逕行支付喪葬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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