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自來水事業處 (以下簡稱本處) 為加強所屬工程總隊 (以下簡稱 工程總隊) 人員職務歷練,以暢通技術交流,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所稱之輪調,指職務列等相同之非主管人員工作調整。不同職 務列等之職務遷調,仍依公務人員陞遷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 三、本處及工程總隊以自行辦理本機關內人員輪調作業為原則。但本處得 因業務需要,統籌辦理本處及工程總隊輪調作業。
- 四、各職務人員輪調分定期輪調及不定期輪調: (一) 定期輪調:每年5月底前檢討1次,於當年6月底前辦理輪調作業 。 (二) 不定期輪調:因本處及工程總隊各業務需要臨時調整職務;或因人 員個人因素申請自願輪調,並合於第8點規定者。 前項第1款之輪調事宜,因業務需要或特殊情形時,得隨時辦理之。 前項第2款之不定期輪調,如無適當職務可資調整,得以支援或借調 方式辦理。
- 五、本處暨工程總隊之非主管人員任同一職務滿4年後,應每年檢討1次 。其每年輪調人數不宜低於當年應輪調人數之5分之1。 前項任職期間之計算,以實際到職日起算,並以每年 12 月底為屆滿 日期。
- 六、本處及工程總隊之各單位主管應鼓勵所屬人員輪調不同性質業務,以 加強職務歷練,提昇個人能力。 同一職務服務期間達到檢討期限之人員,由單位主管就其工作狀況、 工作績效及發展潛能等項綜合考評,填造職期屆滿檢討表 (如附表1 ) 。本單位得自行調整工作者,於註明調整工作內容後留任原單位。 若無適當工作可資調整,由人事室彙簽,經奉核定調整至其他單位。
- 七、應檢討輪調人員,有下列情形之1者,本處得不列入輪調範圍: (一) 所任職務之工作性質,屬特殊專長難以調任者。 (二) 第8職等以上人員年滿 55 歲或第7職等以下人員年滿 50 歲者。 但原任職務顯無法勝任者,不在此限。 (三) 身心障礙致輪調確有困難,經簽奉核准者。 (四) 留職停薪或延長病假期間者。
- 八、為顧及個人需求,如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得隨時申請不定期輪調: (一) 任現職滿1年。 (二) 最近1年考績乙等以上。 (三) 最近3年未受記過或懲戒處分。 前項人員申請不定期輪調時,應填具參加輪調申請表 (如附表2), 陳奉核定後由人事室錄案,配合各單位人力需求或定期輪調作業依 序遞補。 本處及工程總隊人員因本人或配偶之直系血親尊親屬、配偶或子女有 重大傷病,需就近照顧者,得不受第1項規定限制,優先辦理。 前項重大傷病認定標準比照公務人員留職停薪標準辦理。
- 九、工程總隊應依本要點規定辦理檢討作業,於5月底前提出擬調任本處 人員名單,併本處定期輪調作業檢討。
- 十、本要點未定事宜,依臺北市政府暨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遷調實施要點 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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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4-05-2005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及所屬工程總隊職員輪調實施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4 年 02 月 14 日
中華民國94年2月14日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北市水人字第0930217900號函訂定全文8點
中華民國94年2月4日臺北市政府府人二字第09402366900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