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1 條本規程依臺北市政府警察局組織規程第九條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 (以下簡稱本大隊) 置大隊長,承警察局 局長之命,綜理大隊業務,依法執行道路交通管理事項時,並兼受臺北市 政府交通局之指揮、監督及考核;置副大隊長二人,襄理大隊業務。
- 第 3 條本大隊設下列各組、室、中心,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 行政組:交通警察勤務規劃、交通義勇警察、交通助理人員管理與運 用、一般行政、秘書、研考業務及其他交通管理之協辦事項。 二 督察組:交通勤務督導考核、員警風紀維護、警察常年訓練暨交通專 業教育與訓練、其他有關督察、警衛及安全勤業務事項。 三 執法組:違反交通法令之規劃取締、督導、統計評核、公路監理及刑 事業務之協辦事項。 四 事故處理組:交通事故處理與調查、肇事資料處理與研析及相關業務 事項。 五 綜合組:營業小客車駕駛人執業登記管理、道路障礙之取締、清除與 行人、慢車及道路障礙違規裁罰之相關事項。 六 總務組:財產管理、廳舍營繕及交通警察裝備保養供應相關事項。 七 資訊室:資訊系統規劃與發展、電腦軟硬體設施操作管理與維護、資 訊教育訓練與諮詢服務及其他資訊管理事項。 八 勤務指揮中心:交通警察勤務之指揮、管制、調度與道路交通狀況之 掌握、處置、通報及轉報。
- 第 4 條本大隊置組長、主任、中隊長、督察員、警務員、分隊長、警務佐、小隊 長、警員、辦事員及書記。
- 第 5 條本大隊下設中隊、中隊下設分隊,執行各項交通警察勤務工作,其所需人 員由本大隊總員額內調配之。
- 第 6 條本大隊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及佐理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
- 第 7 條本大隊設人事室,置主任及助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 第 8 條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 第 9 條大隊長出缺,繼任人選未任命前,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轉陳臺北市政府派 員代理。 大隊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指定副大隊長一人代理 。
- 第 10 條本大隊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乙表及丙表,甲表由本大隊擬訂,報請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轉陳臺北市政府核定;乙表由本大隊擬訂,報請臺北市 政府警察局核定,丙表由本大隊定之,報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備查。
- 第 11 條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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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0-01-4005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組織規程
非現行版本
自治規則
民國 94 年 06 月 29 日
中華民國94年6月29日臺北市政府(94)府法三字第0941553300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1條;並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