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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0-01-4005
自治規則
民國 113 年 01 月 30 日
中華民國113年1月30日臺北市政府府法綜字第1133004106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4條及編制表;並自發布日施行
  • 第 1 條
    本規程依臺北市政府警察局組織規程第九條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以下簡稱本大隊)置大隊長,承臺北市 政府警察局(以下簡稱警察局)局長之命綜理大隊業務,並指揮監督所屬 員工,依法執行道路交通管理事項時,並兼受臺北市政府交通局之指揮、 監督及考核;置副大隊長二人,襄理大隊業務。
  • 第 3 條
    本大隊設下列各組、室、中心,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行政組:交通警察勤務規劃、交通義勇警察、交通助理人員管理與運 用、一般行政及其他交通管理之協辦等事項。 二、督察組:交通勤務督導考核、員警風紀維護、警察常年訓練、交通專 業教育與訓練、其他有關督察、警衛及安全勤業務等事項。 三、執法組:違反交通法令之規劃取締、督導、統計評核、公路監理及刑 事業務之協辦等事項。 四、事故處理組:交通事故處理與調查、肇事資料處理與研析及相關業務 等事項。 五、綜合組:營業小客車駕駛人執業登記管理、道路障礙之取締、清除與 行人、慢車及道路障礙違規裁罰之相關業務等事項。 六、總務組:財產管理、廳舍營繕及交通警察裝備保養供應相關業務等事 項。 七、秘書室:文書、檔案、出納之管理與資訊、研考等業務及不屬於其他 各單位事項。 八、勤務指揮中心:交通警察勤務之指揮、管制、調度與道路交通狀況之 掌握、處置、通報及轉報等事項。
  • 第 4 條
    本大隊下設中隊,中隊下設分隊,分隊下設小隊,執行交通警察工作事項 ,其所需人員由本大隊總員額內調配之。
  • 第 5 條
    本大隊置組長、主任、中隊長、督察員、警務員、分隊長、警務佐、小隊 長、警員、辦事員及書記。
  • 第 6 條
    本大隊設會計室,置主任及佐理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 第 7 條
    本大隊設人事室,置主任及助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 第 8 條
    本大隊政風業務,由本大隊派員兼辦。
  • 第 9 條
    本大隊為處理特定事務,得設置各種任務編組,其設置要點另定之。
  • 第 10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 第 11 條
    大隊長出缺,繼任人選未任命前,由警察局轉陳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市 政府)派員代理。 大隊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警察局指定副大隊長一人代理。
  • 第 12 條
    本大隊設隊務會議,由大隊長召集之並擔任主席,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 得召開臨時會議,均以下列人員組成: 一、大隊長。 二、副大隊長。 三、組長。 四、主任。 五、中隊長。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由大隊長邀請或指定其他有關人員列席。
  • 第 13 條
    本大隊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乙表及丙表。甲表由本大隊擬訂,報請警 察局轉陳市政府核定;乙表由本大隊擬訂,報請警察局核定; 丙表由本大隊訂定,報請警察局備查。
  • 第 14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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