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1 條本規程依臺北市政府警察局組織規程第九條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以下簡稱本大隊)置大隊長,承臺北市 政府警察局(以下簡稱警察局)局長之命綜理大隊業務,並指揮監督所屬 員工;置副大隊長二人,襄理大隊業務。
- 第 3 條本大隊設下列各組、室、中心,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 行政組:業務管考、特定案件管制、公文考核、文書行政、公文收發 、繕校印信、檔案管理、新聞業務、研究發展、車輛管理、武器彈藥 裝備、通訊器材維修保養、被服管理、財產管理、工友(駕駛)管理 、物品管理、出納管理、辦公處所管理、典禮集會、工作簡化等業務 及不屬於其他各單位事項。 二 督察組:員警服務、警備治安、春安工作、勤務督導、風紀監察、聯 合警衛、警察常年訓練、警察個人訓練、警察組合訓練、特勤訓練、 教育進修、保防組織部署、保防教育宣導、公共機密維護、安全維護 、大陸地區來臺人員事項之辦理及社會治安調查工作資料之蒐集處理 等事項。 三 預防組:預防犯罪、治安人口查(察)訪、檢肅流氓及檢肅不法幫派 等事項。 四 偵查組:犯罪偵查工作之策劃與刑案之管制及保全公司管理業務等事 項。 五 司法組:司法警察業務事項。 六 肅竊組:肅竊業務事項。 七 經濟組:策劃推動經濟犯罪相關業務事項。 八 紀錄組:查捕逃犯(兵)、犯罪紀錄運用及犯罪紀錄業務等事項。 九 勤務指揮中心:警察勤務之指揮、調度管制、協調聯繫與最新治安狀 況之控制、受理民眾報案、通報業務處理及機動警網勤務規劃等事項 。
- 第 4 條本大隊下設偵查第一隊至偵查第八隊及科技犯罪偵查隊,各隊下設分隊, 分隊下設小隊,執行刑事警察工作及各項科技犯罪偵查事項。 本大隊下設特勤中隊,中隊下設分隊,分隊下設小隊,執行特殊任務工作 。 前二項所需人員由本大隊總員額內調配之。
- 第 5 條本大隊置隊長、組長、主任、專員、技正、副隊長、中隊長、督察員、副 中隊長、警務員、分隊長、偵查員、技士、警務佐、小隊長、偵查佐、技 佐、警員、辦事員及書記。
- 第 6 條本大隊設會計室,置主任及佐理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 第 7 條本大隊設人事室,置主任及助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 第 8 條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 第 9 條大隊長出缺,繼任人選未任命前,由警察局轉陳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市 政府)派員代理。 大隊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警察局指定副大隊長一人代理。
- 第 10 條本大隊設隊務會議,由大隊長召集之並擔任主席,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 得召開臨時會議,均以下列人員組成: 一 大隊長。 二 副大隊長。 三 隊長。 四 組長。 五 主任。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由大隊長邀請或指定其他有關人員列席。
- 第 11 條本大隊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乙表及丙表。甲表由本大隊擬訂,報請警 察局轉陳市政府核定;乙表由本大隊擬訂,報請警察局核定;丙表由本大 隊訂定,報請警察局備查。
- 第 12 條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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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0-01-4004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組織規程
非現行版本
自治規則
民國 105 年 09 月 20 日
中華民國105年9月20日臺北市政府府法綜字第10533405400號令修正發布第3~5條條文及編制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