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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0-01-4003
自治規則
民國 94 年 06 月 29 日
中華民國94年6月29日臺北市政府(94)府法三字第0941553300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1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 第 1 條
    本規程依臺北市政府警察局組織規程第九條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 (以下簡稱本大隊) 置大隊長,承警察局 局長之命,綜理大隊業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大隊長一人,襄理 大隊業務。
  • 第 3 條
    本大隊設下列各組、室、中心,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 行政組:勤務實施之規劃審核、外事、戶口、法規、交通業務、刑事 偵防、公共關係業務及一般行政協助推行等事項。 二 督察組:勤 (業) 務執行之督導考核、員警風紀維護、特種勤務、一 般警衛、臨時勤務派遣、警備治安、警察常年教育及訓練等事項。 三 後勤組:廳舍財產管理、警用裝備、庶務、出納、駕駛工友管理、公 共安全、消防安全業務等事項。 四 保防組:保安業務、保防業務、社會情報業務、陸務業務、防情業務 、協助災害防救業務及其他有關安全業務事項。 五 資訊室:資訊管理、秘書及研考業務事項。 六 勤務指揮中心:通報業務、勤務管制指揮調度、工作指示事項管制、 最新治安狀況管制、受理民眾報案、線上機動警網勤務規劃管制事項 。
  • 第 4 條
    本大隊置組長、主任、中隊長、督察員、副中隊長、警務員、分隊長、警 務佐、小隊長、警員、辦事員及書記。
  • 第 5 條
    本大隊下設中隊,並依轄區劃分若干巡邏區;中隊下設分隊,分隊下設小 隊,其所需人員由本大隊總員額內調配之。
  • 第 6 條
    本大隊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及佐理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
  • 第 7 條
    本大隊設人事室,置主任及助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 第 8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 第 9 條
    大隊長出缺繼任人選未任命前,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轉陳臺北市政府派員 代理。 大隊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指定副大隊長代理。
  • 第 10 條
    本大隊分層負責明細表分乙表及丙表,乙表由本大隊擬訂,報請臺北市政 府警察局核定,丙表由本大隊定之,報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備查。
  • 第 11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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