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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0-01-4007
自治規則
民國 113 年 01 月 30 日
中華民國113年1月30日臺北市政府府法綜字第1133004106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4條及編制表;並自發布日施行
  • 第 1 條
    本規程依臺北市政府警察局組織規程第九條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捷運警察隊(以下簡稱本隊)置隊長,承臺北市政府警 察局(以下簡稱警察局)局長之命綜理隊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 隊長一人,襄理隊務。
  • 第 3 條
    本隊設下列各組,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行政組:文書、印信、檔案、出納、總務、財產之管理與勤務規劃、 戶口案件、涉外事項處理、新聞發布、為民服務、後勤裝備、資訊、 法制、公關、研考等業務及不屬於其他各單位事項。 二、督察組:勤務督導考核、員警風紀維護、特種警衛、警備保安、戰時 警務工作、機密保護、保防業務、安全防護、民防、員警教育訓練進 修、勤務指揮、調度管制、協調聯繫、受理報案及各項通報案件之處 理。 三、刑事組:犯罪預防偵查、刑案現場勘查、違反大眾捷運法案件之處理 、交通執法及申訴等事項。
  • 第 4 條
    本隊下設分隊,分隊下設小隊,執行捷運警察工作事項,其所需人員由本 隊總員額內調配之。
  • 第 5 條
    本隊置組長、督察員、警務員、分隊長、警務佐、小隊長、巡佐、偵查佐 、警員、辦事員及書記。
  • 第 6 條
    本隊設會計室,置主任及佐理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 第 7 條
    本隊設人事室,置主任及助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 第 8 條
    本隊政風業務,由本隊派員兼辦。
  • 第 9 條
    本隊為處理特定事務,得設置各種任務編組,其設置要點另定之。
  • 第 10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 第 11 條
    隊長出缺,繼任人選未任命前,由警察局轉陳臺北市政府派員代理。 隊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警察局指定副隊長代理。
  • 第 12 條
    本隊設隊務會議,由隊長召集之並擔任主席,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 開臨時會議,均以下列人員組成: 一、隊長。 二、副隊長。 三、組長。 四、主任。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由隊長邀請或指定其他有關人員列席。
  • 第 13 條
    本隊分層負責明細表分乙表及丙表。乙表由本隊擬訂,報請警察局核定; 丙表由本隊訂定,報請警察局備查。
  • 第 14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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