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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0-01-4007
自治規則
民國 94 年 06 月 29 日
中華民國94年6月29日臺北市政府(94)府法三字第0941553300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1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 第 1 條
    本規程依臺北市政府警察局組織規程第九條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捷運警察隊 (以下簡稱本隊) 置隊長,承警察局局長之 命綜理隊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隊長一人,襄理隊務。
  • 第 3 條
    本隊設下列各組,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 行政組:勤務規劃、戶口案件、涉外事項處理、新聞發布、公共關係 推展、為民服務、資訊處理、財產管理、裝備管理、事務管理、法規 、文書、研考、印信、出納、一般行政協助推行及不屬其他組、中心 事項。 二 督察組:勤務督導考核、員警風紀維護、特種警衛、警備保安、戰時 警察工作、保密防諜、安全防護、民防、員警教育訓練進修、勤務指 揮、調度管制、協調聯繫、受理報案及各項通報案件之處理。 三 刑事組:犯罪預防偵查、刑案現場勘查、違反大眾捷運法案件之處理 、交通執法及申訴事項。
  • 第 4 條
    本隊置組長、督察員、警務員、組員、分隊長、小隊長、巡佐、偵查佐、 警員、辦事員及書記。
  • 第 5 條
    本隊得視勤務需要設分隊;其所需人員由本隊總員額內調配之。
  • 第 6 條
    本隊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及佐理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 第 7 條
    本隊設人事室,置主任及助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 第 8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 第 9 條
    隊長出缺,繼任人選未任命前,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轉陳臺北市政府派員 代理。 隊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指定副隊長代理。
  • 第 10 條
    本隊分層負責明細表,分乙表及丙表,乙表由本隊擬訂,報請臺北市政府 警察局核定,丙表由本隊定之,報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備查。
  • 第 11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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