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1 條本規程依臺北市政府警察局組織規程第九條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臺北市政府警察局通信隊 (以下簡稱本隊) 置隊長,承警察局局長之命綜 理隊務,置副隊長一人,襄理隊務。
- 第 3 條本隊設下列各組,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 行政組:掌理研考、文書、檔案、印信、出納、公共關係、財產、車 輛及事務管理等事項。 二 管理組:掌理有、無線電相關業務及督察業務等事項。 三 機務組:掌理警用無線電通信系統規劃、設計操作、督導管制及其他 有關警察通訊等事項。 四 系統組:掌理警用有線電通信系統規劃設計等事項。
- 第 4 條本隊置組長、技士、中繼臺長、技佐、總機長、辦事員、話務員及書記。
- 第 5 條本隊為應業務需要,得於適當地區設置中繼臺四臺至六臺;各中繼臺,應 冠以各地區之名稱,其所需人員由本隊總員額內調配之。
- 第 6 條本隊置會計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 第 7 條本隊置人事管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 第 8 條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 第 9 條隊長出缺,繼任人選未任命前,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轉陳臺北市政府派員 代理。 隊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指定副隊長代理。
- 第 10 條本隊分層負責明細表,分乙表及丙表,乙表由本隊擬訂,報請臺北市政府 警察局核定,丙表由本隊定之,報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備查。
- 第 11 條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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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0-01-4008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通信隊組織規程
非現行版本
自治規則
民國 94 年 06 月 29 日
中華民國94年6月29日臺北市政府(94)府法三字第0941553300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1條;並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