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1 條本規程依臺北市政府警察局組織規程第九條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臺北市政府警察局通信隊(以下簡稱本隊)置隊長,承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以下簡稱警察局)局長之命綜理隊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隊長 一人,襄理隊務。
- 第 3 條本隊設下列各組,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 行政組:文書、印信、檔案、出納、總務、財產之管理與公關、研考 等業務及不屬於其他各單位事項。 二 管理組:有、無線電相關業務及督察業務等事項。 三 機務組:警用無線電通信系統規劃、設計操作、督導管制及其他有關 警察通訊等事項。 四 系統組:警用有線電通信系統規劃設計事項。
- 第 4 條本隊為應業務需要,得於適當地區設置中繼臺四臺至六臺;各中繼臺,應 冠以各地區之名稱,其所需人員由本隊總員額內調配之。
- 第 5 條本隊置組長、技士、中繼臺長、技佐、總機長、辦事員、話務員及書記。
- 第 6 條本隊置會計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 第 7 條本隊置人事管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 第 8 條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 第 9 條隊長出缺,繼任人選未任命前,由警察局轉陳臺北市政府派員代理。 隊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警察局指定副隊長代理。
- 第 10 條本隊設隊務會議,由隊長召集之並擔任主席,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 開臨時會議,均以下列人員組成: 一 隊長。 二 副隊長。 三 組長。 四 會計員。 五 人事管理員。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由隊長邀請或指定其他有關人員列席。
- 第 11 條本隊分層負責明細表分乙表及丙表。乙表由本隊擬訂,報請警察局核定; 丙表由本隊訂定,報請警察局備查。
- 第 12 條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臺北市歷史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0-01-4008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通信隊組織規程
非現行版本
自治規則
民國 103 年 04 月 11 日
中華民國103年4月11日臺北市政府府法綜字第1033103620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2條及編制表;並溯自103年1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