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1 條本規程依據臺北市政府警察局組織規程第九條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臺北市少年輔導中心 (以下簡稱本中心) 置主任,承警察局局長之命,綜 理中心業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主任一人,襄理中心業務。
- 第 3 條本中心設下列各組,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 行政組:掌理行政、庶務、出納、文書、印信、財產管理、接待參觀 及不屬其他組別等事項。 二 企劃組:有關短中長程計畫擬訂及研究、資訊、管考、成果提報、公 共關係、委員會幕僚等事項。 三 防治組:綜理規劃本市少年犯案密集區之區域防治工作,協調執行少 年個案輔導及轉介、團體、社區等經常性服務方案,並整合資源推動 少年生心理、法令及親職教育宣導,執行不良及虞犯行為之預防、組 織訓練及增進社會參與等事項。
- 第 4 條本中心分區設立少年輔導組,其所需人員由本中心總員額內調配之。
- 第 5 條本中心置組長、督導、社會工作師、助理員、辦事員及書記。
- 第 6 條本中心置會計員,由臺北市政府主計處派員兼任,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 統計事項。
- 第 7 條本中心置人事管理員,由臺北市政府人事處派員兼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 事項。
- 第 8 條本中心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 第 9 條主任出缺,繼任人選未任命前,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轉陳臺北市政府派員 代理。 主任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指定副主任代理。
- 第 10 條本中心因應業務需要得聘請專家學者若干人為諮詢顧問小組。
- 第 11 條本中心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乙表及丙表,甲表由本中心擬訂,報請 警察局轉陳臺北市政府核定;乙表由本中心擬訂,報請警察局核定;丙表 由本中心訂定,報請警察局備查。
- 第 12 條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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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0-01-4010
自治規則
民國 94 年 06 月 29 日
中華民國94年6月29日臺北市政府(94)府法三字第0941553300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2條;並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