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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0-01-4009
自治規則
民國 94 年 06 月 29 日
中華民國94年6月29日臺北市政府(94)府法三字第0941553300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1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 第 1 條
    本規程依臺北市政府警察局組織規程第九條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婦幼警察隊 (以下簡稱本隊) 置隊長,承警察局局長之 命綜理隊務,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隊長一人,襄理隊務。
  • 第 3 條
    本隊設下列各組,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 行政組:行政、保安、督察、秘書、研考、檔案、文書、印信、出納 、教育、訓練、保防、民防、法規、後勤裝備、庶務、財物管理、廳 舍營繕、交通及資訊等配合事項。 二 偵防組:婦幼安全工作之規劃、督導與宣導;家庭暴力防治工作之規 劃、督導與案件處置;性侵害防治工作之規劃、督導與案件處置;兒 童少年性交易防制工作之規劃、督導與案件處理;兒童保護案件之規 劃、督導與案件處置;迷途婦幼之保護措施、預防犯罪宣導規劃及其 他協助偵查犯罪事項。
  • 第 4 條
    本隊設勤務分隊,負責各項勤務之執行,其所需人員由本隊總員額內調配 之。
  • 第 5 條
    本隊置組長、督察員、組員、分隊長、小隊長、偵查佐、警員及辦事員。
  • 第 6 條
    本隊置會計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 第 7 條
    本隊置人事管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 第 8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 第 9 條
    隊長出缺,繼任人選未任命前,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轉陳臺北市政府派員 代理。 隊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指定副隊長代理。
  • 第 10 條
    本隊分層負責明細表,分乙表及丙表,乙表由本隊擬訂,報請臺北市政府 警察局核定,丙表由本隊定之,報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備查。
  • 第 11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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