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為簡化公共工程施工期間調整房屋街路等級調整率之審議作業程序, 發揮主動、便民精神,依據臺北市政府八十八年六月十日府財二字第 八八○三六○二八○○號函頒「臺北市政府各機關舉辦公共工程期間 主動減免回復房屋稅連繫作業要點」,訂定本作業要點。
- 二、臺北市政府各機關興建公共工程,施工期間在三個月以上者,依施工 單位函送之公共工程施工或完工通報表,辦理調降或回復房屋街路等 級調整率(以下簡稱調整率)。
- 三、適用調降調整率範圍如下: (一)公共工程施工路段之兩旁房屋(如圖例一)。 (二)以公共工程施工路段為主要通路之巷、弄房屋(如圖例二)。 (三)設有中間分隔島之道路單側施工者,該施工道路旁之房屋(如圖例 三)。 (四)以單側施工道路為主要通路之巷、弄房屋(如圖例四)。 (五)公共建築工程涉及道路工程者,該道路工程旁之房屋(如圖例五) 。
- 四、施工路段道路封閉,交通全部阻斷者,施工道路旁之房屋調整率調降 百分之二十,其餘道路未封閉,交通未全部阻斷之施工路段或以施工 路段為主要通路之巷、弄房屋,調整率調降百分之十。
- 五、調降調整率期間計算標準如下。 (一)施工期間未達三個月者,不予調降調整率。 (二)施工期間達三個月以上未達六個月者,調降調整率半年。 (三)施工期間達六個月以上未達一年者,調降調整率一年。 (四)施工期間達一年以上者,依實際施工年月調降調整率。惟其未足全 年部分,適用第二,三款規定辦理。 前項調降期間之計算,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 六、公共工程於地面工程完竣,圍籬拆除,車道、人行道全部施設完成並 開放通行,次月回復調降前之調整率。
- 七、調降及回復調整率作業方式如下: (一)總處接獲施工單位通報之公共工程施工或完工通報表,應即分別轉 送所轄分處。 (二)分處依據總處轉送施工單位通報之公共工程施工通報表,應即派員 實地勘查後,依本作業要點規定辦理調降調整率,並填載「政府興 建公共工程施工期間調整房屋街路等級調整率登記簿」(如附表) ,異動房屋稅主檔及註記房屋稅籍紀錄表,併同通報表依序編號裝 冊列管。 (三)公共工程完工日期,以施工單位通報之完工日期為準。但公共工程 包含地面、地下或其他建築工程者,各分處應派員現場勘查認定後 ,以地面工程完竣為準。 (四)公共工程施工期間,各分處辦理調降或回復調整率,如納稅義務人 提出異議,以現場勘查為準。 (五)各分處接獲總處轉送施工單位通報之公共工程完工通報表或現場勘 查地面工程已完工時,應異動房屋稅主檔及註記房屋稅籍紀錄表, 於次月回復調降前之調整率。 (六)各分處辦理調降或回復調整率,應通知納稅義務人。
- 八、非屬上開規範範圍內之特殊案件,提報臺北市不動產評價委員會審議 。
- 九、本作業要點經報提報臺北市不動產評價委員會審議通過,並經臺北市 政府公告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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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3-03-3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88 年 08 月 13 日
中華民國88年8月13日臺北市政府(88)府財稅字第8805305601號函訂頒全文9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