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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1-02-203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4 年 03 月 01 日
中華民國94年3月1日臺北市政府衛生局(94)北市衛驗字第094313107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9點;並自即日起實施
  • 一、臺北市政府衛生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規範辦理各項衛生檢驗相關業務時,接受各界捐 贈物資之處理程序,特訂定本原則。
  • 二、本原則所稱物資,指各界無償捐贈之物品、金錢或有價證券。
  • 三、前項捐贈物資除捐款依「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捐募款收支管理要點」之規定辦理 外,其餘應依本原則辦理。
  • 四、本局辦理各項衛生檢驗相關業務時,由各界提供捐贈物資者,應就捐贈者之公益形象及 捐贈項目是否有助於檢驗業務進行評估。經評估可行者,應取得捐贈者對捐贈物資項目 、數量及粗估價值之書面承諾後,簽陳局長核備。
  • 五、經核准物資送本局後,本局應開立捐贈物資領據或捐款收據,交由捐贈者收執。 接受各界捐贈之物資為金錢或有價證券者,應依會計程序入帳;其為物品者,應依規定 辦理登帳及管理。
  • 六、本局得於由捐贈金錢或有價證券所製成之物品上,標示捐贈者之標誌或名銜。 捐贈物品者,應先將前項標示之位置、尺寸及內容事先送本局審核後,始得印製。
  • 七、本局應對接受各界捐贈物資案件執行後進行效益評估。
  • 八、本局必要時得與捐贈者訂定書面契約,以規範雙方權利義務內容。
  • 九、經核准物資送本局後,本局對於捐募款之收支應採公開透明、充分揭露原則,並定期公 告捐款者或受募者名單,以昭公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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