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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1-02-2029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6 年 06 月 26 日
中華民國106年6月26日臺北市政府衛生局(106)北市衛企字第10631099900號函修正第4、7點條文;並自106年7月1日生效
  • 一、臺北市政府衛生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補助不易羅致專業人才,以促進研究風氣,提升 教學、研究及醫療品質,特依據「臺北市政府衛生局暨所屬醫療機構人員獎勵金發給基 準」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所稱不易羅致專業人才,係指任職於聯合醫院之專任人員,且具下列各款之一者 : (一)在公衛領域具有特殊貢獻或專長,對提升本市公衛服務具影響力者。 (二)在醫療領域具有特殊貢獻或稀少性專科別,能提升市立醫療服務品質者。 (三)在其他醫事技術等領域具有特殊貢獻或專長,對提升整體競爭力具影響力者。
  • 三、申請單位:臺北市立聯合醫院(以下簡稱聯合醫院)。
  • 四、申請及審查方式: (一)聯合醫院將申請計畫函送本局相關業務科室初審。 (二)本局相關業務科室得視實際需要,商請具有醫院管理實務背景之府外專家學者協 助審查。 (三)本局相關業務科室應將申請計畫及審查意見,簽會本局人事室、會計室、綜合企 劃科表示意見,循行政程序提報本局統籌款工作小組審議。
  • 五、補助標準: (一)本項補助依該類人員之貢獻度核給,評核標準由聯合醫院明訂於申請計畫中。 (二)本項補助每年度獎勵金發給上限金額,依下列規定: 1.醫師(含院長、副院長)不得超過師(一)級最高俸額及專業加給二項合計數 之五倍。 2.其他人員不得超過個人俸額及專業加給二項合計數之一倍。 3.補助期間:同一人員,自接受補助當月起三年內。但因業務特殊需要,且經本 局核可者,不在此限。
  • 六、計畫期間內,聯合醫院應依本局要求提出計畫執行報告與經費使用情形。
  • 七、本要點未規範事宜,依本局統籌款補助計畫作業程序辦理;惟計畫內容變更時,相關業 務科室應將修正計畫及審查意見,簽會本局人事室、會計室、綜合企劃科,循行政程序 簽奉局長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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