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衛生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補助不易羅致專業人才,以促進研究風氣,提升 教學、研究及醫療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所稱不易羅致專業人才,指下列各款: (一)在公衛領域具有特殊貢獻或專長,對提升本市公衛服務具影響力者。 (二)在醫療領域具有特殊貢獻或稀少性專科別,能提升市立醫院醫療服務品質者。 (三)在其他醫事技術等領域具有特殊貢獻或專長,對提升市醫整體競爭力具影響力者 。
- 三、申請單位:臺北市立聯合醫院(以下簡稱市醫)
- (一)市醫應按申請案件之性質,將申請資料送請本局相關業務處室初審。 (二)相關業務處室應將申請資料及初審意見,簽會本局人事室、會計室、秘書室、政 風室、企劃處表示意見,循行政程序簽奉局長同意後,提報本局統籌款執行審查 工作小組審議。
- 五、補助對象: (一)具部定助理教授(含助理教授)以上資格,從事醫療業務且經由公私立大學醫學 院校借調或合聘。 (二)未具部定助理教授資格而確有各領域之特殊貢獻,能提升市醫整體競爭力及具影 響力,報請本局核定者。
- 六、補助標準: (一)本項補助依該類人員在市醫臨床醫療服務、教學研究及相關指導之貢獻度核給; 貢獻度之評核依該類人員對提升本市公衛服務具影響力者、能提升市立醫院醫療 服務品質者、對提升市醫整體競爭力具影響力者,專案簽核。 (二)本項補助每年度獎勵金發給上限金額,依下列規定: 1.醫師(含院長、副院長)不得超過師(一)級最高俸額及專業加給二項合計數 之五倍。 2.其他人員不得超過個人俸額及專業加給二項合計數之一倍。 3.補助期間:自受雇月起一年內。
- 七、本要點奉核可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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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1-02-2029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補助不易羅致人員之獎勵金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5 年 01 月 11 日
中華民國95年1月11日臺北市政府衛生局(95)北市衛企字第095301634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7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