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衛生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加強推動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公共衛生、社 區健康服務,培育衛生醫療人才,促進研究風氣,提升醫療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 二、申請單位: 本局各處室(含奉核准成立之任務編組,以下同)、本市十二區健康服務中心及臺北市 立聯合醫院(以下簡稱市醫,不含委託經營之機構,以下同)。
- 三、非當年度預算所編列之專案,且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申請補助。 (一)上級機關為推動國家或本市之整體發展,臨時交辦者。 (二)對提升本市公共衛生、衛生行政管理或醫療水準有明顯助益者。 (三)符合本局推動公共衛生年度發展重點者。
- 四、申請期限: 申請單位應於計畫執行三個月前向本局(企劃處)提出申請。
- 五、申請方式及流程: (一)由本市十二區健康服務中心及臺北市立聯合醫院提出申請者: 1.依本局規定格式撰寫計畫書(如附件一)。 2.經十二區健康服務中心及臺北市立聯合醫院之首長核可後,由十二區健康服務 中心及臺北市立聯合醫院(企劃或相關單位)依業務性質簽會本局相關業務處 室辦理。 3.報請本局同意送統籌款執行審查工作小組(以下簡稱工作小組)審議。 (二)由本局各處室提出申請者: 1.依本局規定格式撰寫計畫書(如附件一)。 2.報請本局同意送工作小組審議。
- 六、審查: (一)審查方式:申請案件採初審與複審二階段審查。 1.初審:由本局相關處室及府內、外專家學者進行初審。 2.複審:由工作小組進行複審。 (二)審查重點:包括計畫之需求性、可行性、技術性、重要性、急切性、成本效益及 經費分配之合理性。 (三)本局原則於每年5月、11月定期召開工作小組審議。
- 七、執行管控: (一)審議通過之計畫應依審議結果執行,計畫主持人應在計畫結束之一個月內,提交 成果報告書,由工作小組進行審議,審議未通過者需修正至通過為止。 (二)受補助之各項計畫主持人,應於計畫結束後之三個月內,將核備之成果報告書連 同其電腦資料磁片(或光碟片)送交本局企劃處存查。
- 八、核銷及結案: (一)本工作費用補助計畫之支應科目,應依「臺北市政府各機關用途別科目分類及執 行標準表」之規定辦理,以執行計畫所需之人事費、業務費、設備及投資、獎補 助及損失為原則。 (二)委託進行之專案依「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統籌款研究計畫經費編列標準表」之規定 辦理。 (三)經費之核銷應於計畫報告書核備後之一個月內辦理。各申請計畫者應備齊相關原 始憑證裝訂成冊(收入支出憑證簿),並檢附經費核銷表於封面上,原申請計畫 書、修正對照表(或修正經費對照表)、審議通過之計畫書、綜合審查意見表、 核備之成果報告書、綜合成果報告評審表、成果報告自評評審表及所有會議紀錄 等相關資料,送交相關科室審查後由各院「對口單位」備文,再提交本局業務處 室審查後,由該處室依會計程序辦理核銷。逾期未完成核銷手續者,除經本局同 意外,不予核銷。 (四)本局提出申請之計畫,如需於成果報告書提交工作小組審議前先行辦理經費核銷 者,應簽奉 局長核可後辦理。 (五)審議通過之計畫,得於計畫總經費不變之情形下調整細項經費: 1.業務費各項目經費之間有不足或剩餘,而必須於相互間流用,其流入流出金額 未超過各項目經費百分之十五範圍內,不需提本局統籌款執行審查工作小組審 議(人事費及本局核定計畫所列不得支用之項目均不得流入,且資本門與經常 門亦不得相互流用)。 2.修正經費仍由該單位提出申請(檢附計畫書、修正經費對照表),循行政程序 ,簽奉 局長同意後辦理。 3.但計畫修改經費以一次為原則,且於該計畫結束後一併提出辦理經費核銷。
- 九、本局推動公共衛生專案補助,修正對照表(修正經費對照表)(如附件二)、作業流程 (如附件三)。
臺北市歷史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1-02-2028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推動公共衛生專案補助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5 年 08 月 16 日
中華民國95年8月16日臺北市政府衛生局(95)北市衛企字第09536128900號函修正發布第6點條文及第5點條文之附件一、第9點條文之附件三;並自即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