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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1-02-2028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6 年 03 月 15 日
中華民國96年3月15日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北市衛企字第09631203600號函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5點 (原名稱:臺北市政府衛生局推動公共衛生專案補助要點;新名稱: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統籌款推動公共衛生專案補助要點)
  • 一、臺北市政府衛生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加強推動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公共衛生、社 區健康服務,培育衛生醫療人才,促進研究風氣,提升醫療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 二、申請資格: (一)申請機關及單位: 本局各處室、臺北市十二區健康服務中心(以下簡稱健康服務中心)或臺北市立 聯合醫院(以下簡稱聯合醫院)。 (二)計畫主持人(申請人)之資格,應符合下列各款條件: 1.任職於本局、健康服務中心或聯合醫院之專任或聘兼人員。 2.最近三年內未曾受刑事、懲戒、記過以上處分或考績(核)列丙等者。但受連 坐處分在一大過以下者不受此限。
  • 三、非當年度預算所編列之專案,且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申請補助。 (一)上級機關為推動國家或本市之整體發展,臨時交辦者。 (二)對提升本市公共衛生、衛生行政管理或醫療水準有明顯助益者。 (三)符合本局推動公共衛生年度發展重點者。 前項有關委託研究計畫經工作小組審核通過後,依臺北市政府委託研究作業要點規定辦 理。(依授權要點規定)
  • 四、申請期程 (一)申請案每年分二次辦理,第一次於3月25日截止,第二次於9月25日截止,並完成 申請計畫電子檔上傳及送局。 (二)有關計畫申請之辦理事項依統籌款補助計畫作業程序規定辦理。
  • 五、其他有關計畫申請之辦理事項,依本局統籌款補助計畫作業程序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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