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衛生局(以下簡稱本局)為促進研究,培育衛生醫療人才,提升醫療品質, 獎勵研究成果,特依據臺北市政府衛生局所屬醫療機構人員獎勵金發給基準訂定本要點 。
- 二、本要點之獎勵分為研究計畫補助、出國計畫補助、成果獎勵三類。 前項計畫補助申請限非當年度預算所編列之業務,且應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 (一)上級機關為推動國家或本市整體發展臨時交辦者。 (二)對提升本市公共衛生、衛生行政管理或醫療水準有助益者。 (三)進行與本局業務有關之研究或其他計畫。 (四)符合本局研究發展年度發展重點者。
- 三、申請資格: (一)申請機關及單位:本局各科室、臺北市十二區健康服務中心(以下簡稱健康服務 中心)或臺北市立聯合醫院(以下簡稱聯合醫院)。 (二)計畫主持人(申請人)之資格,應符合下列各款條件: 1.任職於本局、健康服務中心或聯合醫院之專任或聘兼人員。 2.最近三年內未曾受刑事、懲戒、記過以上處分或考績(核)列丙等者。但受連 坐處分在一大過以下者不受此限。 3.其他機關團體代表或非本局暨所屬機關人員之學者專家,與本局符合前款規定 之同仁申請自行研究計畫,得以共同主持人之身分為之。
- 四、研究計畫補助: (一)研究計畫分為自行研究及委託研究。 (二)委託研究計畫須依臺北市政府委託研究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 五、出國計畫補助: 申請出國計畫符合以下各款之一者,得申請補助: (一)前往國外之學術或衛生有關機關(構)、組織進行之訓練、進修、研究、實習、 考察與觀摩。 (二)參加國際會議。 (三)其他對促進本局與國外有關機關之交流合作有助益者。 聯合醫院人員出國培育計畫之內容與獎勵方式,由本局另定之。
- 六、成果獎勵: (一)凡本局統籌款補助計畫之計畫主持人,將獲補助執行之計畫成果,以本局、健康 服務中心或聯合醫院名義發表刊登於 SCI、SSCI,於刊登後二年內提出,每篇以 獎勵一次為限。發表論文摘要視為非期刊論文,且需具結僅向一個機關(單位) 申請獎勵(聯合醫院之專任或聘兼人員依該機關自訂獎勵辦法辦理,不得再提出 本點所訂成果獎勵之申請)。 (二)由申請人填妥成果獎勵申請表,並檢附抽印本一份,經其機關首長核可後,提交 申請機構(單位)函報本局;本局各科室奉核後移綜合企劃科受理。 (三)受理成果獎勵案件後,由統籌款工作小組(以下簡稱工作小組)執行秘書會同學 門委員於複審會議審查,並提報工作小組會議審議。 (四)獎勵內容: 獎勵額度每年以新臺幣一百萬元為上限,獎勵順位如下: 1.刊登於 SCI、SSCI該領域排名百分之二十五以內者,每篇獎勵最高四萬元之獎 品。 2.刊登於 SCI、SSCI該領域排名百分之二十六至五十者,每篇獎勵最高三萬元之 獎品。 3.刊登於 SCI、SSCI該領域排名百分之五十一至七十五者,每篇獎勵最高二萬元 之獎品。 4.刊登於 SCI、SSCI該領域排名百分之七十五以外者,每篇獎勵最高一萬元之獎 品。 (五)核銷:獲獎勵之申請人須依本局會計程序辦理經費核銷。 (六)執行管控:獲獎勵之申請人,應依本局之要求為論文演講。
- 七、本要點未規範事宜,依本局統籌款補助計畫作業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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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1-02-202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6 年 06 月 30 日
中華民國106年6月30日臺北市政府衛生局(106)北市衛企字第10631097600號函修正第3、6點條文;並自106年7月1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