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衛生局(以下簡稱本局)為促進研究,培育衛生醫療人才,提升醫療品質, 獎勵研究成果,特依據「臺北市政府衛生局暨所屬醫療機構人員獎勵金發給基準」訂定 本要點。
- 二、本要點之獎勵分為研究計畫補助、出國計畫補助、成果獎勵三類。 前項計畫補助申請限非當年度預算所編列之業務,且應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 (一)上級機關為推動國家或本市整體發展臨時交辦者。 (二)對提升本市公共衛生、衛生行政管理或醫療水準有助益者。 (三)進行與本局業務有關之研究或其他計畫。 (四)符合本局研究發展年度發展重點者。
- 三、申請資格: (一)申請機關及單位:本局各處室、臺北市十二區健康服務中心(以下簡稱健康服務 中心)或臺北市立聯合醫院(以下簡稱聯合醫院)。 (二)計畫主持人(申請人)之資格,應符合下列各款條件: 1.任職於本局、健康服務中心或聯合醫院之專任或聘兼人員。 2.最近三年內未曾受刑事、懲戒、記過以上處分或考績(核)列丙等者。但受連 坐處分在一大過以下者不受此限。 3.其他機關團體代表或非本局暨所屬機關人員之學者專家,與本局符合前款規定 之同仁申請自行研究計畫,得以共同主持人之身分為之。 4.最近一年內未曾接受本市公費或本獎勵補助,赴國內、外有關機關進行訓練、 進修、研究、實習、考察或觀摩者。但因業務特殊需要且經本局核可者,不在 此限。
- 四、研究計畫: (一)研究計畫分為自行研究、委託研究、研究計畫配合款補助等三項。 (二)委託研究計畫須依臺北市政府委託研究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三)研究計畫配合款補助 1.獲國家科學委員會、國家衛生研究院或衛生署補助之計畫,得於執行期間內檢 附該計畫核定證明文件及相關子計畫向本局提出申請。相關子計畫不得與原研 究計畫之題目與內容相同。 2.配合款最高補助經費以國家科學委員會、國家衛生研究院或衛生署核定總經費 的百分之六十為上限。
- 五、申請出國計畫符合以下各款之一者,得申請補助: (一)前往國外之學術或衛生有關機關(構)、組織進行之訓練、進修、研究、實習、 考察與觀摩。 (二)參加國際會議。 (三)其他對促進本局與國外有關機關之交流合作有助益者。 聯合醫院人員出國培育計畫之內容與獎勵方式,由本局另定之。
- 六、成果獎勵 (一)凡本局統籌款補助計畫之計畫主持人,將獲補助執行之計畫成果,以本局、健康 服務中心或聯合醫院名義發表刊登於SCI、SSCI或由本局審查委員會認定之專業 性優良學術期刊之論文者(有編輯委員會且有同儕審查制度定期發行之學術期刊 ),得於二年內提出申請獎勵。發表論文摘要視為非期刊論文,且需具結僅向一 個機關(單位)申請獎勵。 (二)由申請人依本局規定格式撰寫「成果獎勵申請表」(附件一),並檢附抽印本乙 份,經其機關首長核可後,提交申請機構(單位)函報本局,本局各處室奉核後 移企劃處受理。 (三)有關成果獎勵案件,受理後由統籌款執行審查工作小組(以下簡稱工作小組)執 行秘書會同複審委員於學門複審會議審議,並提報工作小組會議審議。 (四)獎勵內容:獎勵額度每年以新臺幣一百萬元為上限,獎勵順位如下: 1.刊登於SCI、SSCI該領域排名百分之二十以內者,每篇獎勵十萬元之獎品。 2.刊登於SCI、SSCI該領域排名百分之二十一至四十者,每篇獎勵五萬元之獎品 。 3.刊登於SCI、SSCI該領域排名百分之四十一至七十五者,每篇獎勵三萬元之獎 品。 4.刊登於SCI、SSCI該領域排名百分之七十五以外者,每篇獎勵二萬元之獎品。 5.刊登於其他國內外期刊者,每篇獎勵一萬元之獎品。 (五)核銷:獲獎勵之申請人須依本局會計程序辦理經費核銷。 (六)執行管控:獲獎勵之申請人,應依本局之要求為論文演講。
- 七、有關本要點之經費補助、申請期程、申請與審查、管控措施、變更作業、成果報告繳交 及經費核銷或本要點未規範事宜,悉依本局統籌款補助計畫作業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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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1-02-2026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統籌款研究發展獎勵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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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7 年 04 月 15 日
中華民國97年4月15日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北市衛企字第097322043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7點;並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