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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1-02-203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3 年 07 月 18 日
中華民國103年7月18日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北市衛企字第10335670900號函修正全文8點;並自103年7月18日起生效 (原名稱:臺北市立聯合醫院病患醫療費用催收及呆帳處理要點;新名稱:臺北市立聯合醫院病人醫療費用催收處理要點)
  • 一、臺北市立聯合醫院(以下簡稱本院)為有效處理病人積欠之醫療費用(以下簡稱欠款) 及呆帳,參照國營事業逾期欠款債權催收款及呆帳處理有關會計事務補充規定,訂定本 要點。
  • 二、門、急診病人辦理掛號時,掛號人員應核對其身分證明文件,初診時並應請本人或家屬 詳填門、急診病人基本資料。 住院病人辦理住院登記時,辦理住院登記人員應核對其身分證明文件,並應請本人或家 屬詳填住院連絡資料。
  • 三、病人之欠款,每日由院區醫療事務課人員查明確認後,於次月十五日前按址寄發催繳通 知,並於次月底前將催繳通知及欠款報表送院本部醫療事務室,依本要點規定辦理催繳 。
  • 四、住院中之病人,其醫療費用自付額累積至新臺幣(以下同)一萬元以上者,院區醫療事 務課每週應催繳一次,連續催繳三次仍未繳納者,應填具可能發生呆帳住院病人照會單 ,通知病房護理站、主治醫師、社會工作課及其他有關單位處理,如拒不繳納且經院區 評估顯係惡意積欠,可能造成鉅額呆帳之住院中病人,應專案簽請法務室協助處理。 住院病人未繳清住院費用而擅自離院或轉院者,由各病房護理站通知醫療事務課催繳。
  • 五、為防止呆帳發生,各院區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病人回診時如資訊系統有欠款註記者,應隨時催繳。 (二)病人無力繳納欠款者,應請社會工作課協助辦理。經查明不符合補助條件者,准 其簽具緩繳申請書分期繳付,視其償還能力於離院日起分期繳納,清償期限最長 不超過二年;超過分期繳納期限,仍未繳納者,依本要點規定催繳。
  • 六、病人之欠款應按其數額,依下列規定催繳: (一)一百元以下者,採列帳管理,於病人回診時催繳。 (二)逾一百元,在五百元以下者,應按址寄發催繳通知平信一次。 (三)逾五百元,在五千元以下者,應按址寄發催繳通知平信一次,經查仍不繳納時, 再以催繳通知掛號信續催一次。 (四)逾五千元,在三萬元以下者,應按址寄發催繳通知平信一次,經查仍不繳納時, 再以催繳通知掛號信續催一次,若仍不繳納時,再以存證信函續催一次。 (五)逾三萬元者,經催繳通知平信一次、催繳掛號信一次及存證信函催繳一次後,仍 拒繳納時,應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於取得支付命令後,向法院聲請強 制執行,無財產可供執行,即聲請發給債權憑證。
  • 七、欠款之病人地址不明,致無法送達時,應函請戶政機關查復。
  • 八、欠款有下列情事之一,應提供清冊經本院稽核室查核及本院懸帳清理小組通過,認定已 盡善良管理人應有之注意者,應於本院懸帳清理小組會議後二個月內列表,報請衛生局 核轉審計機關審核備查後辦理轉銷為呆帳: (一)欠款依本要點催繳,逾二年仍未繳清者。 (二)欠款之病人住所不明,且逾二年無法查明者。 (三)欠款之病人死亡且無遺產或繼承人可追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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