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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1-02-203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4 年 03 月 21 日
中華民國94年3月21日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北市衛企字第094318108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11點;並自94年4月1日實施
  • 一、臺北市立聯合醫院 (以下簡稱本院) 為辦理住院病患醫療費用催收及 呆帳處理,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院於病患辦理住院登記時,應核對其身分證明文件,並詳填住院病 人資料聯絡表。
  • 三、住院中病患之醫療費用自付額累積新臺幣 (以下同) 一萬元以上,每 週催繳一次,連續三次催繳仍未繳納者,由醫療事務室負責催繳,並 以專案處理。
  • 四、負責催繳承辦人發現可能發生呆帳之病患時,應填具可能發生呆帳住 院病患照會單 (如附件 1) 通知病房護理站、主治醫師、社會服務室 及其他有關單位處理。
  • 五、住院病患未繳清住院費用而擅自離院或轉院者,由各病房護理站通知 醫療事務室催收。
  • 六、住院病患出院時,經查明其經濟狀況確屬困難,無力繳納醫療費用者 ,應請社會服務室協助辦理急難貸款或動支社會服務醫療救助金給予 救助補助。經查明不符合補助條件者,准其具保於出院日起分期繳付 (如附件 2) ,超過分期繳付期限仍未繳付時,應每個月催繳一次。
  • 七、積欠醫療費用五仟元以下,而擅自離院或具保分期清償逾期而未繳納 者,應按址催繳,並經查明確有其人而拒不繳納時,再以存證信函續 催一次,同時函保證人代負履行責任,逾二年仍未繳清者,由本院報 請臺北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衛生局核轉審計機關審核同意後轉銷 。
  • 八、積欠醫療費用在五仟元以上至三萬元以下,而擅自離院或具保分期清 償逾期未繳納者,應按址催繳,並經查明確有其人而拒不繳納時,應 再以存證信函 (格式如附件 3) 續催一次,同時函保證人代負履行責 任,逾二年仍未繳清時,由本院報請本府衛生局核轉審計機關審核同 意後轉銷。
  • 九、積欠醫療費用在三萬元以上,而擅自離院或具保分期清償逾期未繳者 ,應按址催繳,並經查明確有其人而拒不繳納時,應再以存證信函續 催一次,同時函保證人代負履行責任,仍拒不繳納時,應向法院聲請 支付命令 (格式如附件 4) ,於取得支付命令確定後,二十日內仍拒 不繳納時,應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如確無財產可供執行時,即聲請 發給債權憑證,逾二年仍未繳清時,由本院報請本府衛生局核轉審計 機關審核同意後轉銷。
  • 十、積欠醫療費用而擅自出院或具保分期逾期未繳者,應按址催繳,如因 地址不明無法送達時,再函請戶政機關查覆,經函復住所不明,且逾 二年無法查明時,由本院報請本府衛生局核轉審計機關審核同意後轉 銷。
  • 十一、本院有關經辦人員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致病患積欠醫療費用無法收 回,應負賠償之責任。主管人員如有監督不周,並應報本府衛生局 議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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