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立聯合醫院(以下簡稱本院)為有效處理病患積欠之醫療費用及呆帳,特訂定本 要點。
- 二、門、急診病患辦理掛號時,掛號人員應核對其身分證明文件,初診時並應請本人或家屬 詳填門、急診病人基本資料單。 住院病患辦理住院登記時,辦理住院登記人員應核對其身分證明文件,並應請本人或家 屬詳填住院連絡卡。
- 三、住院中之病患,其醫療費用自付額累積至新臺幣(以下同)一萬元以上者,每週應催繳 一次,連續催繳三次仍未繳納者,醫療事務室負責催繳之承辦人,應填具可能發生呆帳 住院病患照會單(格式如附件 1)通知病房護理站、主治醫師、社會服務室及其他有關 單位處理。
- 四、每日門、急診病患或住院病患積欠之醫療費用,由醫療事務室人員負責列印報表,並逐 筆查明確認,轉請門、急診櫃檯承辦人電話催繳。對仍未繳款者,應於次月十五日前按 址寄發催繳通知單,並於次月底前將催繳通知單影本及欠款報表送醫療事務室,依本要 點規定辦理催繳。 住院病患未繳清住院費用而擅自離院或轉院者,則由各病房護理站通知醫療事務室催收 。
- 五、門、急診病患或住院病患出院時,所積欠之醫療費用,經查明其經濟狀況確屬困難,無 力繳納醫療費用者,應請社會服務室協助辦理。其經查明不符合補助條件者,准其具保 於離院日起分期繳付(格式如附件 2),超過分期繳付期限仍未繳付時,依本要點規定 辦理催繳。
- 六、病患所積欠之醫療費用應依下列規定積極清理:(如附表3--催繳作業流程) (一)積欠醫療費用五百元以下者,應按址寄發催繳通知單一次。(格式如附件4) (二)積欠醫療費用逾五百元,在五千元以下者,應按址寄發催繳通知單一次,經查明 確有其人而拒不繳納時,應再以催繳函續催一次。 (三)積欠醫療費用逾五千元,在三萬元以下者,而擅自離院或具保分期清償逾期而未 繳納者,應按址寄發催繳通知單一次。經查明確有其人而拒不繳納時,應以催繳 函續催一次,若仍拒不繳納時,應再以存證信函(格式如附件 5)或律師函續催 一次,同時函保證人代負履行責任。 (四)積欠醫療費用逾三萬元而擅自離院或具保分期清償逾期未繳者,應按址寄發催繳 通知單一次。經查明確有其人而拒不繳納時,應以催繳函續催一次,若仍拒不繳 納時,應再以存證信函或律師函續催一次,同時函保證人代負履行責任。仍再拒 不繳納時,應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格式如附件6)。 於取得支付命令後,逾二十日內仍拒不繳納時,應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如確無 財產可供執行時,即聲請發給債權憑證。 (五)上列辦理寄發催繳通知時程為:催繳通知單應於欠款發生之次月十五日前寄發, 病患限於收到催繳通知單起三十日內繳清;催繳函、存證信函、申請支付命令等 每階段催繳作業應於七十五日內完成。
- 七、積欠醫療費用者之地址不明致無法送達時,應函請戶政機關查復。
- 八、積欠之醫療費用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經本院「懸帳清理小組」通過後,報請衛生局核 轉審計機關審核同意後辦理轉銷: (一)積欠之醫療費用依上開相關規定催繳後,逾二年仍未繳清者。 (二)積欠醫療費用之病患住所不明,且逾二年無法查明者。
- 九、本院有關經辦人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致病患積欠醫療費用無法收回時,應負賠償之責任 。主管人員如有監督不周,並應報衛生局議處。 附件1:臺北市立聯合醫院對可能發生呆帳住院病患照會單。 附件2:臺北市立聯合醫院醫療費用具保分期或緩繳申請書。 附表3:催繳作業流程 附件4:催繳通知單 附件5:郵局存證信函用紙。 附件6:司法狀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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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1-02-2033
臺北市立聯合醫院病患醫療費用催收及呆帳處理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5 年 08 月 09 日
中華民國95年8月9日臺北市政府衛生局(95)北市衛企字第095360329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9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原名稱:臺北市立聯合醫院住院病患醫療費用催收及呆帳處理要點;新名稱:臺北市立聯合醫院病患醫療費用催收及呆帳處理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