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立美術館(以下簡稱本館)為研擬本館美術品典藏業務之發展 相關事項,特設臺北市立美術館典藏發展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並訂定本要點。
- 二、本小組委員設置如下: (一)置委員十人,本館館長為當然委員,並為召集人;本小組置執 行秘書一人,由本館典藏組組長兼任,承召集人之命,綜理事 務,並為當然委員。 (二)其餘委員八人,其中館外專家學者五人,本館具美術專業背景 之助理研究員(含)以上同仁三人,均由本館館長聘(派)兼 之。
- 三、本小組委員執掌如下: (一)研提本館典藏發展目標與策略。 (二)提名及遴選本館美術品典藏審議委員。 (三)研擬本館年度典藏蒐購計畫。
- 四、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委員連任以一次為限,連 任委員不得超過當年委員人數二分之一。 本館館長與典藏組組長不受前項連任之限制。 委員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派),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
- 五、本小組館外委員資格須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 (一)曾於專業學術系所、機構從事美術人文研究或教學達六年以上 ,近五年並有學術性著作或研究發表、出版者。 (二)從事獨立藝術評論、理論研究、展覽策劃等工作六年以上,近 五年有具體卓越成就或有論述出版者。 (三)從事藝文媒體報導、藝術市場工作十年以上,有卓越貢獻者。 (四)從事專業藝術創作十五年以上,成就卓越者。
- 六、本小組由召集人不定期召開會議,每次會議需全體委員三分之二(含 )以上出席始得開會,經出席委員過半數通過,始得作成決議。
- 七、本小組委員有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所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 本小組委員對會議內容負保密之義務。
- 八、本小組委員均為無給職。但館外委員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及車馬費。
- 九、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館在年度所列相關費用下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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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31-01-201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2 年 09 月 01 日
中華民國112年9月1日臺北市立美術館奉首長核定刪除第10點條文條號;並以電子郵件下達溯及112年8月29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