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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07-203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4 年 03 月 24 日
中華民國94年3月24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94)北市教秘字第094320503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9點;並自函頒日實施
  • 一、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鼓勵各級學校辦理教育國際交流活動,增廣國際 視野,促進文化交流,特訂定「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所屬學校辦理國際交流經費補助作業 須知」(以下簡稱本須知)。
  • 二、補助對象: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所屬學校。
  • 三、補助類別及項目: (一)國內部分: 1.辦理國外學校來臺互訪交流、接待活動。 2.辦理國際學術研討、觀摩研習等活動。 (二)國外部分: 1.赴國外校際交流活動。 2.赴國外國際學術研討活動。
  • 四、補助金額 (一)國內活動部分:本市學校舉辦前項教育國際交流活動,視其規模大小,酌予補助 新臺幣1至3萬元。 (二)國外活動部分: 1.指定學校:由本局指定辦理參與國際交流活動之學校,得補助各學校1至3名人 員(得含校長)往返機票費用,並酌予補助旅費。 2.自辦學校:本市學校接受國外政府、機關、團體或學校邀請,至國外從事校際 參訪交流活動,得補助工作人員1至3名往返機票3分之1;帶領學生出國遊學、 參與交流活動,補助帶隊教師1至2名往返機票費用。 3.為求資源共享,以未接受補助學校者為優先。
  • 五、申請時間及方式 (一)指定學校:依本局規劃辦理。 (二)自辦學校: 1.國內活動部分:於活動1個月前,檢附相關資料,函報本局審核。 2.國外活動部分: (1)寒假期間出國學校,應於11月底前,暑假期間出國學校,應於5 月底前,檢 附相關資料,函報本局提出申請。 (2)學期中,配合邀訪單位辦理,參與國際交流活動,應於活動前1 個月,檢附 相關資料,函報本局審核。 (三)應檢附之相關資料 1.活動計畫書(含活動名稱、活動目的、參與對象、活動日期、活動地點、活動 內容、活動經費、預期效益、工作人員職掌)。 2.經費預算說明書(含經費明細表;另如有其他機關團體提供補助者,應予註明 )。 3.邀請函(參加國外活動須附原文及譯本)。 4.其他有關資料。
  • 六、審核程序:由各業務主管科室審核後,依行政程序簽報,必要時組成審核小組審核,核 定後以書面通知學校。
  • 七、凡接受補助者,應於舉辦活動結束或返國1 個月內,檢送成果報告暨相關憑證(國外活 動部分請加送機票票根及代收轉付收據),辦理核銷事宜;逾期申報者,嗣後三年內取 消申請資格;未按原申請計畫舉辦活動或出國參與活動者,其補助款應主動繳回。
  • 八、各學校交流活動若屬藝術展演、體育團體類,請另依本局訂定之「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審 核學校申請藝術展演交流經費補助作業須知」、「臺北市政府審核體育團體申請補助須 知」辦理,不得重覆申請。
  • 九、本須知自函頒日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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