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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07-203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7 年 01 月 14 日
中華民國97年1月14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北市教秘字第09730527600號函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9點 (原名稱: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所屬學校辦理國際交流經費補助作業須知;新名稱: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及所屬學校辦理國際交流經費補助作業須知)
  • 一、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鼓勵本局及所屬學校人員辦理及參加教育國際交   流活動,增廣國際視野,促進文化交流,特訂定本須知。
  • 二、補助對象:本局與所屬學校及人員。
  • 三、補助類別及項目如下:   (一)國內部分:      1.辦理國外學校或團體來臺互訪交流、接待活動。      2.辦理國際學術研討、觀摩研習等活動。   (二)國外部分:      1.赴國外校際或教育交流活動。      2.赴國外國際學術研討活動。
  • 四、補助基準如下:   (一)國內活動部分:學校辦理前點第一款活動,視其規模大小,酌予補助新臺幣一至      三萬元。   (二)國外活動部分:      1.指定學校:由本局指定辦理參與國際交流活動之學校,得補助該校一至三名人 員(得含校長)往返機票費用,並酌予補助旅費。      2.自辦學校:本市學校接受國外政府、機關、團體或學校邀請,至國外從事校際 參訪交流活動,得補助工作人員一至三名往返機票費用三分之一;帶領學生出 國遊學、參與交流活動,補助帶隊教師一至二名往返機票費用。      3.為求資源共享,以當年度未曾接受補助學校為優先。
  • 五、申請時間及應檢附之資料如下:   (一)指定學校:依本局規劃辦理。   (二)自辦學校:      1.國內活動部分:於活動前一個月,檢附相關資料,函報本局審核。      2.國外活動部分:      (1)寒暑假期間出國學校,應分別於十一月底前及五月底前,檢附相關資料,函     報本局申請。      (2)學期中,配合邀訪單位辦理,參與國際交流活動,應於活動前一個月,檢附      相關資料,函報本局審核。   (三)應檢附之相關資料      1.活動計畫書(含活動名稱、活動目的、參與對象、活動日期、活動地點、活動 內容、活動經費、預期效益、工作人員職掌)。      2.經費預算說明書(含經費明細表;另如有其他機關團體提供補助者,應予註明 )。      3.邀請函(參加國外活動須附原文及譯本)。      4.其他有關資料。
  • 六、審核程序:由本局各業務主管科室審核後,依行政程序簽報,必要時並得組成審核小組   審核,核定後以書面通知學校。
  • 七、接受補助者,應於舉辦活動結束或返國之次日起三十日內,檢送成果報告及相關憑證(   國外活動部分請加送機票票根及代收轉付收據),辦理核銷事宜;逾期申報者,嗣後三   年內取消申請資格;未按原申請計畫舉辦活動或出國參與活動者,其補助款應主動繳回   。
  • 八、各學校交流活動如屬藝術展演、體育團體類,應依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審核學校申請藝術   展演交流經費補助作業須知或臺北市政府審核體育團體申請補助須知辦理,不得重覆申   請。
  • 九、本局得視需要組團或派員一至二名參與學校辦理赴國外國際交流活動,並酌予補助機票   費用與團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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