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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1-02-203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4 年 04 月 06 日
中華民國94年4月6日臺北市政府府衛健字第094044079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6點;並溯自94年1月1日起實施
  • 一、臺北市糖尿病共同照護網(以下簡稱本照護網)對於願意提升糖尿病病患醫療照護品質 的機構及醫事人員給於肯定和榮譽,並改善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民眾的就醫權益, 方便民眾辨識就醫,特定訂臺北市糖尿病共同照護網辨識標誌發給及使用原則(以下簡 稱本原則)。
  • 二、取得臺北市糖尿病共同照護網(以下簡稱本照護網)資格認定證書並實際從事糖尿病照 護之醫師,其執業醫療機構得申請本照護網機構認證及辨識標誌,並懸掛於其執業醫療 院所明顯處。該院所認證醫師若超過二人時,由該院所指派一位醫師代表提出申請,每 一醫療院所,以申請一個標誌為限。
  • 三、本照護網醫師資格認定證書、及其他醫事人員資格認定證書、醫院辨識標誌及異動檔由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以下簡稱本局)負責發放與維護。
  • 四、本照護網之醫療院所原申請醫師執業地點異動,或該醫師離職,致該醫療院所認證資格 喪失時,應將本照護網辨識標誌繳回,一個月內向本局完成報備程序。
  • 五、醫療院所欲續申辦此項業務,該院原申請醫師須依本照護網之規定累計學分並辦理登錄 核備。若未及時提出申請,不得繼續懸掛該辨識標誌,相關配套規定則回歸「全民健康 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合約」內容辦理。
  • 六、本原則修改時需經臺北市糖尿病共同照護網推動委員會會議審議後,再經本局核可後實 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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