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衛生局 (以下簡稱本局) 為提升臺北市 (以下簡稱本市) 糖尿病病患醫療照護品質,促進糖尿病醫療照護資源整合,成立臺北 市糖尿病共同照護網 (以下簡稱本照護網) ,特訂定臺北市糖尿病共 同照護網認證要點 (以下簡稱本要點) 。
- 二、本要點認證對象包括醫師、營養師、護理人員、其他相關之醫事人員 及醫療機構。
- 三、申請認證資格如下: (一) 醫師部分: 1.內分泌新陳代謝科專科醫師或合格衛教人員:修畢 4 小時通識 學分者。 2.內科及家醫科專醫師:修畢 16 小時專業學分、通識 4 小時學 分以及完成 4 小時臨床訓練者。 3.其他科別醫師:修畢 24 小時專業學分、4 小時通識學分以及完 成 8 小時臨床訓練者。 (二) 非醫師之醫事人員部分: 1.中華民國糖尿病合格衛教人員:修畢 4 小時通識學分者。 2.其他醫事人員:修畢 28 小時專業學分、4 小時通識學分以及完 成 8 小時臨床訓練者。 (三) 醫療機構 凡通過本照護網認證之醫療專業人員,本局得發給資格證書;醫師 經認證通過後,其執業醫療機構得申請機構認證及辨識標誌。辨識 標誌發給及使用之相關規定,由本局另訂之。
- 四、經其他縣市糖尿病共同照護網認證之人員,在縣市互惠原則下,得直 接提出認證申請。
- 五、修畢中華民國糖尿病衛教學會核心課程之醫事人員,視同業已修畢本 局規定之專業課程學分。
- 六、每次認證有效期限為三年,前項有效期限,自教育積分達標準之日計 算;但依第四點規定取得認證資格者,依原單位發給證書之起日計算 。
- 七、申請認證展延者需於三年內修畢四十八學分之繼續教育課程,其中至 少八小時為臨床訓練。
- 八、通過認證之人員,應配合本照護網相關計劃之推動,為提升本市糖尿 病病患醫療照護品質,促進糖尿病醫療照護資源整合而努力。若有違 反此宗旨之事實者,本局得終止其認證資格,不受第七點授證有效期 限之限制。
- 九、本要點經本局核可後實施,修改時應經臺北市糖尿病共同照護網推動 委員會議審議通過後,再經本局核可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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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1-02-3023
臺北市糖尿病共同照護網認證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4 年 04 月 06 日
中華民國94年4月6日臺北市政府府衛健字第094044079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9點;並溯自94年1月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