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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7-01-201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4 年 04 月 08 日
中華民國94年4月8日臺北市政府府人四字第094121571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12點
  • 一、精簡原因: 臺北市汽車駕駛訓練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原辦公處所及駕訓場地係向國有財產局租 用,由於國有財產局不再續租,並租予美國在台協會台北辦事處遷館使用,考量本市適 合大面積駕訓場地難覓,且民營駕訓班訓練量已足敷本市民眾駕訓需求,因此臺北市議 會審議93年度預算時,要求本中心94年度不得編列駕駛訓練業務預算,另於審議本中心 94年度預算時,亦做成附帶決議:汽車駕駛訓練中心須於94年度內依交通局組織再造方 向,擬定組織轉型或整併作業計畫,且95年度起不得再編列相關預算。基於上述因素, 本中心業於93年10月搬遷至交通局所屬松德大樓並停辦駕訓業務,其原辦駕訓業務人力 ,則轉型辦理學校及社會交通安全推廣業務,為配合本中心業務規模縮減轉型及員額精 簡,特依行政院訂頒之「行政機關專案精簡(裁減)要點處理原則」訂定本要點。
  • 二、實施期間:自民國94年6月20日起至民國94年12月19日止。
  • 三、精簡員額: (一)精簡現有員額4%以上。 (二)依本要點精簡之員額不再行遞補或進用人員,並配合於編列年度預算時予以減列 員額。 (三)除因業務特殊需要,5年內不請增員額。 (四)一級單位以上之主管人員,除其主管單位將予裁撤外,均不列為精簡對象,如因 主管單位裁撤而列入精簡對象,則其職缺不得遞補或代理,員額亦配合減列。
  • 四、適用對象:在本中心之預算員額且任職1 年以上,依法得適用退休(職)、資遣規定之 職員、工友、技工、駕駛、駐衛警察及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聘用之人員。
  • 五、年資採計: (一)各依其適用之退休(職)、資遣法令規定辦理。 (二)已領取退休(職、伍)金、資遣費、離(免)職退費或年資結算給與之年資,不 予採計。
  • 六、給與標準: (一)基本給與:各依其適用之退休(職)、資遣法令規定標準,給付退休(職)金、 資遣費。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聘用之人員及依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 法僱用之人員,依各機關學校聘僱人員離職儲金給與辦法規定辦理。 (二)加發給與: 1.依法辦理退休或資遣之職員,最高得1次加發7個月俸給之慰助金,並自專案精 簡起始日起,每延後1個月退休或資遣者,減發1個月俸給之慰助金;但屆齡退 休日係在辦理專案精簡期間內者,其加發之慰助金,依提前退休之月數發給。 支領慰助金人員,於退休、資遣生效之日起7 個月內再任有給公職者,應由再 任機關追繳扣除退休、資遣月數之慰助金。慰助金之計支內涵,包含俸額、技 術或專業加給,其支領主管職務加給有案者,得另加該項加給。 2.依法辦理退休或資遣之工友(含技工、駕駛),最高得1次加發7個月餉給之慰 助金(含1個月預告工資),並自辦理專案精簡起始日起,每延後1個月退休或 資遣者,減發1個月餉給之慰助金(不含1個月預告工資);但屆齡退休日係在 辦理專案精簡期間內者,其加發之慰助金,依提前退休之月數加1 個月發給。 支領慰助金人員,於退休、資遣生效之日起6 個月內再任有給公職者,應由再 任機關追繳扣除退休、資遣月數之慰助金。慰助金之計支內涵,包含工餉及專 業加給。 3.依規定辦理離職之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聘用之人員及依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 人員僱用辦法僱用之人員,最高得1次加發7個月月支報酬,並自辦理專案精簡 起始日起,每延後1個月離職者,減發1個月月支報酬;但聘僱人員契約期滿日 係在專案精簡期間內者,其加發之月支報酬,依提前離職之月數發給。支領月 支報酬之聘僱人員於離職日起7 個月內再任有給公職者,應由再任機關追繳扣 除離職月數之月支報酬。 4.依各機關學校團體駐衛警察設置管理辦法辦理退職或資遣之駐衛警察,最高得 1次加發7個月薪給之慰助金,並自辦理專案精簡起始日起,每延後1 個月退職 或資遣者,減發1 個月薪給之慰助金;但屆齡退職日係在辦理專案精簡期間內 者,其加發之慰助金,依提前退職之月數發給。支領慰助金人員,於退職、資 遣生效之日起7 個月內再任有給公職者,應由再任機關追繳扣除退職、資遣月 數之慰助金。慰助金之計支內涵,包含薪俸、專業加給,其支領主管職務加給 有案者,得另加該項加給。
  • 七、專案精簡人員曾配合機關(構)、學校業務調整而精簡、整併、改隸、改制或裁撒,依 相關法令規定辦理退休(職)、資遣或離職,支領加發給與者,不再適用專案精簡加發 優惠之規定。
  • 八、保險年資損失補償: (一)專案精簡之退休(職)、資遣人員,於退出原參加之公教人員保險(以下簡稱公 保)或勞工保險(以下簡稱勞保),除符合規定得請領公保養老給付或勞保老年 給付者外,其損失之公保或勞保已投保年資,比照公教人員保險法第14條或勞工 保險條例第59條定之給付標準,補償其損失。 (二)支領保險年資損失補償金後再參加勞保或公保,於專案精簡時,不符請領老年給 付或養老給付者,損失之投保年資仍予補償,但應扣除已領取補償金之年資。 (三)依前2款所領之補償金,於其將來再參加各該保險領取養老給付或老年給付時, 應繳回原補償機關或上級主管機關;其所領之養老或老年給付金額較原補償金額 低時,僅繳回與所領之養老或老年給付同金額之補償金。
  • 九、專案精簡之資遣人員依規定具有勞保保留年資者,得就其保留年資,比照勞工保險條例 第59條規定之給付標準,發給一次給與。但所領之給與,於其將來再參加勞保領取老年 給付或再參加軍人保險、公教人員保險後退休,並依勞工保險條例第76條規定請領老年 給付時,應繳回原給與機關或上級主管機關;其所領之老年給付金額較原給與金額低時 ,僅繳回與所領之老年給付同金額之給與。
  • 十、專案精簡之退休(職)、資遣人員領取第8點補償金及第9點一次給與時,應附具切結書 ,載明同意依第8點第3款及前點但書規定繳回補償金及一次給與。
  • 十一、凡有依法應繳回之款項者,由各機關作成行政處分核定應繳回之金額,其經通知限期 繳回,屆期仍不繳回者,依法移送執行,受處分人如有不服,得依法提出行政救濟。
  • 十二、本要點所需經費來源如下: (一)職員退休及加發慰助金:由本府其他支出預算公務人員退休及撫卹給付項下支 應。 (二)資遣人員、工友、技工、駕駛、駐衛警察及約聘僱人員退休(職)遣離及加發 慰助金:由本中心人事費項下支應,不足部分,由本中心依規定申請動支公務 人員(工)待遇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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